細審防未成年人飲酒法 公眾地方定義有待清晰

李靜儀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首次細則性審議《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時稱,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釐訂罰款金額的標準,舉例如場所沒有張貼顯示以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科處罰款額度為二萬元至廿萬元,相差幅度較大。
  李靜儀表示,是次會議由顧問團與議員討論法案及準備問題清單,提出不少實際操作的疑問。當中在定義上,法案建議酒精飲料是指酒精濃度為1.2%以上,委員會關注政府無參照不少地區使用0.5%的指標的具體原因,又認為政府於立法會全體會議及諮詢總結報告未能清晰解說選擇此定義的原因,並關注具體執行情況。
  至於哪些地方不可向未成年人提供及銷售酒精飲料,委員會認為對比《控煙法》在定義上不夠詳細,關注釐訂場所的原因,並應清晰在公眾地方及向公眾開放的地方的具體定義,亦有議員關注是否只有公眾地方不容許提供及銷售酒精飲料。
  委員會又關注法案能否清晰最終處罰對象或責任人誰屬,以及有否免責的情況,李靜儀舉例指出,有成年人在餐廳場所購買酒精飲料後提供予同桌的未成年人飲用時,對於有商業場所屬自助服務類型,如自助餐的飲品區有酒精及非酒精飲料,關注場所負責人如何處理,以免影響業界或令法律難以執行。
  對於法案建議衛生局應提供酒精成癮的治療及復康服務,委員會關注具體執行,希望政府加強說明服務如何提供。
  執法力度方面,由於控煙辦將於法律生效後兼顧執行,委員會關注現有人手配置、工作壓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