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安法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介紹草案內容。
  修法草案的主要建議內容包括:
  一、設立「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二、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刑法規定,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等。
  三、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主要透過準用現行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
  四、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人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五、建議增訂有關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
  六、為及時彌補法制漏洞,防範安全風險,提高執法水平,修法法案應當盡快實施,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