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業務法倡禁止存他人非博彩款項

陳澤武(左)

  【本報訊】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2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指,會議討論法案最後文本,新文本仍有字眼需要修改,並爭取本月9日(下周五)前簽意見書,期望能在本月中交到立法大會進行審議。
  陳澤武會後會見傳媒表示,新文本建議承批公司可為博彩者開設專有帳號,存放籌碼或博彩款項,不過須表明存放目的;而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可以在承批公司開專有帳戶,存放用於其業務的籌碼或款項,前題只可存放自己資金或款項,而不是博彩者的籌碼或款項,就會構成「不法存放」罪。同時法案又建議承批公司、博彩中介、管理公司、合作人,禁止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的款項,如有相關違規情況將處以兩年至五年徒刑。
  陳澤武表示,新文本建議承批公司可為博彩者開設專有帳號,存入籌碼或用於博彩的款項,包括為存放的目標,而暫時接收博彩者的現金,或有價值證券的情況,提供服務需遵守預防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法律規定,要清楚識別存放主體及保留適當記錄,例如是身份證、護照等。
  陳澤武又指,新法案文本又建議,如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存放他人的博彩款項,將處以行政罰款,但若是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亦非業務所需的款項,則構成犯罪。政府是希望清晰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為分別處以行政處罰及徒刑,因此作出有關修改。
  此外,陳澤武又引述政府代表指,將來如只是單純在貴賓廳存錢,沒有承批公司的兌碼、換碼記錄,將不視為在娛樂場內的中介或活動;以前解釋較闊,現時已清晰,一定要這些活動,才視為娛樂場進行的博彩活動。將來使用「存碼紙」都是不當的,籌碼一定要在承批公司有記錄,亦有交易記錄,例如曾經賭博,這才會被視為博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