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武器管控法草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現時規範武器及彈藥的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生效至今已二十三年,配合社會公共安全的實際需要,特區政府重新檢視規章的內容並制定本法案,以維護公共安全和平,防止因武器及相關物品的擴散、不當佔有或使用欠妥而產生的風險。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各種武器或相關物品的危險程度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並重新檢視私人持有及使用武器的審批制度,增加武器持有人須證明具備合適的身體、心理和對武器的管理能力的規定。
  二、修改青少年參與體育射擊,從事押運業務的私人保安人員持有及使用武器的規範。
  三、明確規定武器持有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相應處罰,以加強監管力度。
  此外,法案完善與武器有關的刑法規定,尤其是涉及武器販賣行為,以及在受酒精、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影響的情況下持有火器等方面的規定。
  治安警察局局長吳錦華補充,現時規定年滿18歲才能申請競賽用武器,法案將建議調低至年滿 16歲可申請相關競賽用武器准照,而年滿15歲青少年亦可借用相關競賽武器接受培訓,以便提早參加體育競賽活動。
  現時沒有對保安員設專門使用武器的准照規定,新法將設專門申請准照規定及相關槍械口徑,申請要件包括從業員需有2年工作經驗和接受武器管理培訓等,他又稱,現時法律沒規定武器持有人需有身心及射擊證明,未來將要參與治安警察局認可的實踐射擊課程。
  至於現時武器持有人數量,吳錦華稱,目前武器分裝飾槍和自衛槍2種,他手上沒有總人數,持有自衛槍人數則涉及敏感資料不作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