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核檢無須出示 珠澳通關仍須核檢

  【本報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及第14條的規定,作出第632ASS2022號公告,自14日起,經任何口岸離境的人士,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證明只須符合目的地要求;若目的地沒有相關要求,則無須出示;並呼籲居民出行前留意及配合目的地的核酸檢測證明要求。
  應變協調中心亦提醒,經珠澳聯防聯控機制協商一致,所有經珠澳口岸入境、出境人員須持有24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通關的現行措施,暫定繼續延長7天至12月21日晚上12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