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國安法獲立會通過 黃:細審時充分釋法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期望修改後的「國安法」,能由目前的單行刑法,提升定位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從而讓特區政府據以進一步提升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
  黃少澤介紹法案主要修改內容,一是設立「一般規定」章節,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二是設立「刑法規定」章節,並完善現有的罪名體系和歸責制度,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及增訂緩刑、假釋和累犯的特別制度等。
  三是設立「刑事程序規定」章節,主要透過準用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第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合適規定,完善與國家安全執法及相關司法活動相適應的刑事訴訟制度。
  四是設立「預防性措施」章節,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五是建議增訂有關賦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生程序具緊急性和卷宗保密處理等規定,並連同上述刑事程序規定和預防性措施,也適用於《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至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危害澳門特區安全的犯罪。
  議員林宇滔關注國家秘密的定義。黃少澤表示,將有專門法例定義國家秘密概念,會按照國家秘密法規定,相關法案將很快提交立法會。在未有國家秘密法前,若有案件亦有機制處理,即透過特首向中央申請獲得國家秘密的證明書,可以解決問題。
  議員李良汪、梁鴻細認為需要加強國安法的宣教工作,清晰說明內容,以釋除疑慮,避免公眾誤解。
  黃少澤稱,公開諮詢期間的八場界別專場及公眾諮詢場中,超過一千六百人參與,過程中官民溝通,對相關概念及國際上類似規定都作出充分解釋,相信公開諮詢過程中絕大部分內容已作出全面解釋,部分人的顧慮亦已解釋清楚,這也是宣導及教育的過程,效果良好。最終,公開諮詢錄得百分之九十三點六七的公眾支持。未來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期間,「會逐個字,甚至標點符號都充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