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須以澳門元「標價」

  大家有時在某些商店購物時都會發現,商品除以澳門元「標價」外,還會以其他貨幣(例如港元、人民幣)「標價」,究竟這樣做可以嗎?
  其實,澳門現行法律對商品「標價」是有規定的。根據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的規定,本澳店舖所出售的商品,必須標示價格及計量單位,而價格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即澳門元)標示,且須標示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但如果是因為商品體積細小、散裝出售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原因,不可能或不適宜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時,就須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標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商家可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不過,根據第16/95/M號法令第1條的規定,商家在貨品已明確標明澳門元價格的情況下,亦可同時以一種或數種其他貨幣標明價格,例如同時以澳門元、港元及人民幣標明價格。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及第68條、第7/95/M號法令第4條,以及第16/95/M號法令第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