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工會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右)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工會法》法律草案。法案訂定工會的權利及義務,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因應社會及經濟發展,逐步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二零二一年對「工會法」進行公開諮詢,經綜合考慮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本澳勞工團體社團的情況,以及參考鄰近地區和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了《工會法》法案,以規範工會的權利與義務。
  傳媒問及僱員罷工權益。勞工局代副局長陳穎芝回應稱,澳門基本法賦予居民享有罷工權,勞工法亦有規定禁止僱主以任何形式防礙僱員行使自身權利。但強調僱員權利如何行使,工會活動都不應影響公共服務持續及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