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僕通則倡免試轉職 減福利須被調任人同意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續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的轉職制度,容許一般職程人員轉入特別職程,又或由特別職程轉入一般職程,轉職須符合相關的入職學歷要求。轉職由行政當局提出,如涉職務內容不同,須取得工作人員同意,毋須像以往通過開考轉職。另外,法案建議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人員,可適用於新法案的臨時定期委任、調任及派駐制度。
  現有《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已有轉職的制度,但行文簡單,原計劃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但至今未訂定,因此政府冀藉今次修法補充相關的轉職制度。法案建議公務員可由一般職程轉入另一級別相同的一般職程,或由一般職程轉入特別職程,又或由特別職程轉入一般職程,但須符合新轉職職程所需的入職學歷要求。如轉職涉及需進行入職實習或培訓,僅在合格完成實習或培訓後才能轉職。轉職由行政當局提出,如涉及職務內容特徵不同的職程,須取得工作人員的同意。
  法案建議的臨時定期委任、調任及派駐制度,同樣適用於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臨時定期委任、調任及派駐制度僅適用於個人勞動合同聘請的顧問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包括臨時性及短期性的人員。政府舉例,如B部門草擬法律極需要法律顧問,不排除調動A部門的資深法律顧問填補。
  另外,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工作人員,亦可適用於新法案的臨時定期委任、調任及派駐。舉例如大學、自治基金會、貿促局、金管局等原按專有人員通則聘請,未來可臨時定期委任、調任及派駐至一般政府部門任用。
  被問及調任會否影響公務員原有的勞動權益?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調任會否影響人員的權利及福利減少。坦言按照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人員被調往一般公共部門,不排除原有的權利及福利或減少,尤其年假、缺勤、津貼及補貼。但法案建議,若涉及福利減少,必須取得相關人員的同意才能調任,若人員不同意則不能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