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獲立會一般性通過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為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工會法》法案。

  【本報訊】曾十二次議員提案闖關立法會的「工會法」,一直因未達共識而未獲通過,至去年由政府牽頭提案,昨晚在27票贊成、2票棄權的情況下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會議討論的焦點落在法案未包括集體談判權、罷工權、行動權等,多名議員冀政府明確立法時間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在去年諮詢時未有社會共識,因此今次立法不包括集體談判權。法案主要規範工會的登記及運作,並明確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但並非集體談判權。
  李偉農認為,澳門應制訂一部具澳門特色的工會法,可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但應根據澳門經濟發展及實際條件訂定的法律。未來工會法通過時,勞工局將作為主要的監管及審批部門,但是否下設附屬單位,暫未有條件講。
  李偉農引述過去多年處理勞資糾紛的情況,指近93%的個案可透過勞工局及工會組織成功協調,僅7%個案透過法案處理,是因涉及結業、破產等程序,需經法庭追討勞動債權的保障。可見澳門的勞資關係和諧,在未有「工會法」前亦一直有機制、非常好地協調勞資糾紛。
  議員林宇滔多次追問集體談判權、罷工權等立法時間表。李偉農表示,現時提案方向是去年諮詢結果的共識,政府會按草案及共識去推進。至於未來的變化,強調會根據澳門的實際環境及整體利益為取向逐步推動。
  「工會法」主要內容包括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機關據位人的要件。規範工會的權利及義務,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
  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並設置過渡規定,讓有意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