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細審武器管控法 冀清晰禁帶武器範圍

陳澤武(右)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禁止七類地點攜帶武器的條文,違反者最高五年徒刑或六百日罰金,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法案規範禁止攜帶武的範圍及解釋地點是否足夠。
  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在禁止地點攜帶武器的條文,當中涉及體育、教育及娛樂場所等,希望政府詳細說明具體地點,例如教育場所是否包括補習社、幼兒園等;又認為「娛樂場所」表述廣泛,是否包括夜總會、桑拿等,並要求解釋清楚「在進行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他又稱,顧問團關注法案列明的相關禁止地點範圍是否足夠,舉例美國紐約州的控槍法,有列明在法院、公園及圖書館、出售酒精的餐廳及酒吧等禁止攜帶武器,希望政府說明。
  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強制存放方面,從其他國家或地區回澳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所擁有的武器及相關物品需強制存放至治安警,包括參與射擊比賽所用的武器。因該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法文書,以及其他法例所載的特別制度。顧問團希望政府解釋清楚若非永久性居民進入澳門的具體操作,如國際政要訪澳、貿易等。
  會上亦討論到武器彈藥店經營人許可或准照廢止及拒絕續期或延期的條文,法案建議如場所在一個曆年內連續或間斷對外關閉超過六十日,推定為業務終止。陳澤武引述顧問提到當涉及因不可抗力、公共衛生或天災水浸等情況下關閉場所,是否可上訴或推翻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