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援助基金改由運輸工務司長監督

張永春(右)及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法規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應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改由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並調整行政管理委員會職權和成員的委任方式。
  (二)現行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中評審委員會的職能、組成及任期等,改由本法規規範。
  (三)法規設有過渡規定,在新的資助計劃生效前,繼續適用現行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
  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