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留政府時期澳葡財政的若干問題(上)

張廷茂、彭凱

  近幾年來,隨著澳門歷史研究的深入發展,學者們開始注意近代澳葡政府的財政問題,相繼有多篇文章對此展開了論述。這些文章涉及了澳葡財政歷史的多個方面,如財稅體制的改變、財稅章程的頒佈、財稅部門的設立等。細讀這些文章很受啟發,大大增加了對澳葡財政歷史的瞭解。在學習這些文章的同時,也對這個時期澳葡財政運作的問題產生了一些認識。本文希望通過下面的闡述,對有關問題的進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一、1846年《澳門公鈔估議抽收章程》
  亞馬留總督(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是第一個採取實際行動破壞中國政府管轄澳門權力的總督,也是最早採取行動開闢新稅源、確立澳葡財政新體系的總督。他到任不久,就於1846年7月17日發佈第22號總督訓令,核准了《澳門公鈔估議抽收章程》(Regulamento do Lançamento e Arrecadação da Decima e Impostos anexos na Cidade de Macao)。這是澳葡當局發佈的第一個關於財稅問題的章程,對於澳葡財政歷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自然受到研究財政問題的學者的注意。
  澳葡海關取消之後,澳葡當局立刻喪失了幾萬両的海關收入,造成了嚴重的財政拮据,亞馬留遂謀求開闢新的稅源。他於1846年4月命令議事會任命成立了一個十人委員會,責成其研究對超過100元(pataca)的工商業收入徵稅的問題。該委員會以澳門主教馬塔(D.Jeronimo da Mata)為主席。經過數月的工作,該委員會提交了研究報告,亞馬留於1846年7月14日下令將該委員會解散。
  亞馬留總督閱讀了十人委員會的報告,在此基礎上,於1846年7月17日發佈第22號總督訓令,頒佈了《澳門公鈔估議抽收章程》。該章程分為両部分,共由25條組成。第一部分規定了澳門公鈔徵收的制度;第二部分規定了公鈔編制委員會的產生與工作規章。
  公鈔徵收制度主要涉及公鈔徵收範圍、具體標準和免稅對象等。關於公鈔徵收的對象,章程第二條規定:公鈔徵收範圍包括:田產和房產,有納稅負擔的房租(foros)、租金(censos)和地租(pensoes),來自工業、商業、代理等任何行業的利息、利潤等,不論由本國人經營還是由外國人經營。
  公鈔徵收的具體標準,章程第三至六條規定:已被出租或由房主佔據的房產,按照實際的或裁定的租金收入額收取10%的公鈔;田產若由土地的主人自己耕種,同樣按照實際收入或裁定的收入徵收10%的公鈔;因房租、租金和地租而使田產或房產有納稅義務的,如果合約已有明確規定,應由房屋出租者或地租收取人支付10%的公鈔;屬於國家所有、但為終生受贈人所享用,或者屬於兄弟會、教友會及其他機構但其收益並非用於慈善事業的物業或年金,交納其收入的十分之一。
  該章程第七條規定了免稅的對象:屬於國家的完全處於空閒或用於公共目的的物業;目前議事公局開會所用的建築物;聖餐兄弟會(Irmandade do Santissimo)的財產,聖克拉拉修女會(Convento das Freiras de Santa Clara)的財產及其教堂神父的房屋。
  該章程第八條則具體規定行業收入繳納公鈔的範圍:醫生、藥劑師、律師、公證人、文書、代理人、估價員;由相關銀庫開支薪水的議事公局、仁慈堂以及各家醫院的職員;由各個部門給付津貼(emolumentos)的公務員;工廠、商店以及其他任何工藝作坊或機器工廠的業主;時尚商品倉庫、店鋪、地庫和珠寶及其同類商品店鋪的主人;從事遠洋航運和近海航運的商船的船主;商船的船長、首領、水手長、水手、大副;以從所租賃的土地獲得收益為目的的小農場主和耕種者;各種牲畜的所有者;批發商和小商人;大小商人、商業店鋪、倉庫或地庫的簿記員、記帳員(書記員)、抄寫員和出納員;親自或通過仲介將其資本投入商業或者從貼現行或其他類似行鋪獲得利息的資本家。
  章程的第二部分具體規定了公鈔計畫編制委員會的產生辦法和工作規程。章程第11條規定,公鈔計畫編制工作由議事會負責完成。第12條規定了公鈔計畫編制委員會的產生辦法:「議事公局應任命一個由六名殷實市民組成的委員會(Junta)以完成公鈔估議,該六名成員的名額分配為:聖老楞左堂區3名,大堂區2名,花王堂區1名,由議事公局一位成員擔任該會主席。」第13條規定,現任國家律政司(Delegado do Procurador da Coroa e Fazenda)將作為公物會的監察員出席該委員會的會議。第19條規定,該會任命一位秘書充當公鈔估議書記員,公物會(Junta da Fazenda Publica)應該根據該會建議給其工作確定一筆酬金。
  章程第14條規定,公鈔估議應在該章程公佈之日起60天內完成。接下來的幾條,具體規定了委員會運作的規程,包括主席的回避、委員的替代和回避等。
  章程的最後,規定了公鈔計畫的公示、修改和定稿的程式。第20條規定,編制好的公鈔估議案卷,由該會主席、各位成員、國家律政司及秘書簽字,並從中摘錄出一份全體納稅人名冊,其中應指明納稅人所在的堂區,並在每個名字同行的旁邊足夠清楚地宣佈每人所應繳納的稅額,同樣由上述各人簽名。第21條規定,該名冊應立刻張貼於議事公會大樓門口,以便該市的居民和納稅人知悉,並及時向該會提出其要求。第22條規定,該名冊張貼後第十五日,該會將再次舉行會議,以聽取向其陳述的要求;確定準確後,該會即差人繕寫最終檔。第23條規定,該最後文本將由秘書繕寫一式両份,由第20條所指出的人簽名;其中一份寄送公物會,另一份連同第20條所指的初稿送交議事公局,以便歸檔保存。
  第22號總督令頒佈的不是稅收方案,而是規定了稅收制度,包括稅收的基本原則和計畫編制委員會的工作規程。該章程第一條規定:「在天主聖名之城澳門,將按照下列規定估議並徵收公鈔。」可見,這個訓令是在確定澳門公鈔徵收計畫編制和抽收的規則,而不是稅收方案。同樣,議事公局受命組成的這個委員會的職責不是負責徵稅的具體工作,而是負責編制公鈔徵收的計畫(或方案),並且要在60天內完成這一任務。該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前章所述公鈔估議計畫之編制,由議事公局負責。」總之,規定澳門公鈔的徵收制度和確定公鈔計畫編制委員會的工作規程,是第22號總督訓令所頒章程的主旨。對於該章程的理解和概括,都不能離開這個主旨。

二、早期澳葡財政中的Pataca
  在澳葡財政運作的早期階段,使用的貨幣種類較多,主要有三種:Pataca、Tael和Real,分別是墨西哥元、中國両和葡萄牙厘士。就晚清時期而言,三種貨幣之間的兌換主要在「厘士」與「元」、「元」與「両」之間進行。具體的兌換標準,筆者已在《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一書中做了闡述。
  關於澳門當局使用pataca的情況,我們摘出了下列各例:亞馬留總督到任次日,下令實施1845年11月20日敕令;為了彌補關稅收入的缺少,亞馬留命令議事公局任命一個委員會,研究向房地產和超過100 patacas的各類工商業收入徵稅的辦法。
  1846年9月12日,議事公局理事官藉口保護華人快艇免受搶劫之險,要求對華人快艇進行登記,頒發牌照,每艇每月向議事公局繳納1 pataca的牌照費。
  亞馬留將華人分為四個納稅等級,第一等級每年繳納120 patacas,第二等級60 patacas,第三等級16 patacas,第四等級4 patacas,租金和房租暫緩支付什一稅。
  1847年3月12日,亞馬留發佈命令,要求所有無錢完成遷墳任務的貧困華人,在翻譯陪同下前往理事官署,申請按照每座墳墓1 pataca的標準領取遷墳補貼款。
  上述引文中的「Pataca」通常音譯為「帕塔卡」,實際上是墨西哥元。鴉片戰爭後,澳葡當局在財政運作中使用這種貨幣。其葡語的全稱是「Pataca Mexicana」,即墨西哥元;稍後澳葡當局的翻譯官將其漢譯為「元」。在整個晚清時期澳葡當局的官方文件中,葡語文本常簡寫為「Pataca」,而中文版則寫作「元」。該貨幣也稱「西班牙元」。弗雷塔斯(Joséde Aquino Guimarães e Freitas)在1828年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澳門的公共開支估算為100 000西班牙元(patacas espanholas)。」施白蒂亦指出:「1854年7月1日決定,墨西哥元(patacas mexicanas)在澳門具有合法流通地位,與西班牙元(patacas espanholas)被等值接受。」 1897年,澳葡官員在《澳門憲報》上刊登了一篇貿易報告,其中第29號表格是依據船政官提供的資料而編制的「1880-1895年澳門各類船隻進出口貿易值」,其表題和解說文字都使用了全稱「patacas mexicanas(墨西哥元)」。卸任澳門總督馬沙多在其《澳門諸事》中指出:「在澳門流通的貨幣是墨西哥元(dollar mexicano),即pataca。……Pataca是一種銀幣,其價值多年以來持續下降,目前已降至450厘士。」顯而易見,19世紀澳門流通的貨幣就是墨西哥元或西班牙元。
  鑒於現行澳門幣或澳門元紙幣上的葡文字母也是「pataca」,人們很容易將墨西哥元與澳門幣或澳門元相混淆。其實,自2011年起,筆者就開始辨析這個問題。我在《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中加注說:「『Pataca』一般譯為『帕塔卡』,為澳葡當局採用的貨幣單位之一。後來,《澳門憲報》中的漢譯文將其譯為元(有時寫作圓)。1905年,葡萄牙政府委託葡萄牙大西洋銀行(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a)在澳門發行貨幣,『Pataca』被定為澳門幣,一直沿用至今。」在《晚清澳門華政衙門研究》中我又說:「『Pataca』全稱為「Pataca Espanhola」,即墨西哥元,澳葡當局所使用的貨幣之一,漢譯為『元』,也作『員』或『圓』。1905年,葡萄牙政府與大西洋銀行簽署合約,授權該行在澳門發行貨幣。1906年1月,大西洋銀行發行的貨幣開始流通,時稱『銀紙』『西洋銀紙』,為澳門幣的起源。有關論著不加區別地將Pataca譯為『澳門幣』是不妥的。」
  後來,我又指導了一篇碩士研究生論文,對葡萄牙大西洋銀行和澳門幣的發行做了專題研究。1865年,葡萄牙在里斯本成立了大西洋海外匯理銀行(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即今日之大西洋銀行),但王室令同時規定,該銀行無權在澳門發行銀行票據。銀行章程規定,該行在波爾圖和盧安達各設一個分行,在其他海外省各設一個代理處(agencia),但在澳門,這樣的代理處遲遲未能建立起來,所以,該銀行長期不參與澳門的社會經濟活動。遲至1902年,葡萄牙政府才核准章程,允許大西洋海外匯理銀行在澳門設立代理處。受葡萄牙政府委託,該銀行在澳門發行紙幣。1906年,該行發行的一元和五元紙幣開始流通,時稱「銀紙」或「西洋銀紙」。當時雖無「澳門元」或「澳門幣」的官方名稱,但大西洋海外匯理銀行發行的「銀紙」,可視為「澳門元」或「澳門幣」的開端。

三、澳葡財政收入中的中國「両」
  鴉片戰爭後,澳葡當局財政運作中使用的貨幣單位,除了葡萄牙「厘士」和墨西哥元外,還有中國的「両」(taeis)。中國両主要在前期使用,使用範圍較廣,如收支結算、違章罰金等。
  在對中國「両」的表述中,相關論著存在両種情況:其一,有些研究日歐關係史的學者,跟著日本學者走,將其音譯為「塔埃爾」,而不揭示出中國「両」的意思;其二,將倒數第三位前的逗點抹去,直接變成両,這就等於給原來的數額增加了一千倍。外國貨幣的名稱可以音譯,但是,中國貨幣必須寫出漢語名稱。這裡討論第二種情況。
  葡語資料對中國「両」的表述與中文不同。一般情況是,以「両」為單位,在倒數第三個數字的前面有一個逗點(有時是逗號,有時是分號)。這個逗點或分號不能省略,因為逗點後面的三個數字分別是「錢」「分」和「厘」的數位(有時也出現用逗號把錢、分、厘隔開的情況)。請看下面両個例子:
  Por consequencia a despeza total do anno a taeis quarenta e dois mil quinhotos e onze,cento oitenta e seis caixas(42∶511.186)。
  Deduzida da mesma despeza a quantia de seis mil tresenta trinta e cinco taeis,cincoenta duas caixs(6 335.052)。
  前者可譯為「42 511両186厘」,亦即42 511両1錢8分6厘;後者可譯為「6 335両52厘」,亦即「6 335両5分2厘」。例子中的「caixa」是葡語對「厘」的表述。葡語對「両」、「錢」、「分」、「厘」的表述分別為:「tael」「mas」「condorim」「caixa」。
  其實,關於中國「両」很早就有正確的表述。我在2011年出版的《晚清澳門番攤賭博專營研究》中指出:「在1847-1848財政年度收支表中,則有6個月豬肉行銷許可證收入720両和6個月牛肉行銷許可證收入167両4錢。」「在1847年1-6月的收支表中則明確寫著公共客棧與合法賭博許可證收入60両4錢8厘和5個月開辦中式彩票許可證收入720両。」「第一項收入就是4月3日公物會銀庫庫存現款1 761両4錢9分9厘。」「若在報表中,則將taeis放在錢數的前面(例如taeis 40 189.878,即表示40 189両8錢7分8厘)。」
  按照上述表述方式,我們對澳葡當局早期財政收入資料做出了整理。據公物會記載,184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發出40份快艇牌照,收入為28両1錢1分。1847年7月1日至1848年6月30日,發出牌照168份,收入118両8錢5分。1846至1847年、1847至1848年、1848至1849年三個財政年度的快艇牌照收入分別是146両9錢6分、239両2錢1分和182両8錢2分。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