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留政府時期澳葡財政的若干問題(下)

張廷茂、彭凱

  另據記載,1847年1-6月,澳葡當局收取停泊氹仔華船噸鈔共230両2錢1分,而外國人船隻噸鈔收入僅15両;中式彩票6個月許可證收入720両。1847年7月至1848年6月,酒館許可證收入30両2錢4分,中式彩票開辦收入2 534両4錢,豬肉6個月承充收入720両,6個月牛肉承充收入167両4錢,華人公鈔收入4 810両4錢2分。
  在1847年6月30日公佈的財政收支表記中,有1846至1847年財政年度前半年公鈔收入,共計5 432両2錢9分7厘。
  據澳門公物會統計,1847年7月1日至1848年6月30日財政年度,收得洋人公鈔稅5 451両5錢8分1厘,華人公鈔稅4 810両4錢2分両;1848年7月1日至1849年6月30日財政年度,收得洋人公鈔稅8 281両6錢7分6厘,華人公鈔稅5 447両5錢2分。

四、公鈔會公所的建立
  亞馬留總督不僅開闢了新的稅源,而且創建了新的稅收機構(或部門)。澳門省建立之後,澳葡當局的財稅事務總體上由公物會負責。該會的正式運作始於1845年4月2日,是亞馬留到任之前就存在的政府機構,所以,亞馬留繼承了這一機構。與此同時,他還進一步創建了一個新的財稅部門——公鈔會公所。
  根據本文第一部分所引1846年《澳門公鈔估議抽收章程》的規定,總督把公鈔計畫編制的任務交給了議事公局,賦予了議事公局在公鈔估議方面的重要地位。章程第11條規定:「前章所述公鈔徵收計畫的編制(舊譯「估議」)由議事公局負責。」第12條規定:「議事公局應任命一個由6名殷實市民組成的委員會(junta),以完成公鈔的估議……由議事公局以一位成員擔任該會主席。」
  1846年7月28日,議事公局致函澳門總督稱:已按照本月17日第22號訓令於昨日任命組成了公鈔編制委員會(Junta para o lançamento de Decima,e impostos annexos,澳葡當局漢譯為「公鈔會公所」),並確定每週的週一、三和五在本局會所開會,以便在60日內完成公鈔計畫的編制工作。澳督亞馬留回函對於議事會的決定和委員會主席的任命予以核准。同年9月2日,公鈔會公所發佈了它的第一份公告,要求所有從華人店鋪收取租金的人,以書面形式報告收取租金的店鋪的數量,店鋪所在的街區名稱以及租金支付者的姓名等。
  由此可見,議事公局是公鈔估議工作的直接領導部門,而由其任命成立的公鈔計畫編制委員會是其下轄部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議事公局對公鈔計畫編制工作的領導權僅維持了一年,從1847-1848財政年度開始,情況就發生了變化。
  1847年11月11日,亞馬留總督頒佈第46號訓令,任命組成公鈔會公所,以編制1847-1848年度公鈔徵收方案。訓令內容如下:「澳門帝汶梭羅省總督現決定,任命組成公鈔編制委員會(Junta de Lançamento da Decima e Mais Impostos Anexos),以編制1847-1848年度公鈔徵收方案,其成員除了本督去年11月20日第40號訓令所任命之審核委員會成員外,增補奧佐裡奧(Feliciano Narcizo Ozorio)作為花王堂區(Bairro de S.toAntonio)的代表,並與本訓令之附件一併寄達該委員會,以便遵照指令開展編制工作。有關部門遵照執行。」
  這個總督令的最大變化在於,它改變了公鈔計畫編制委員的組成辦法,即由議事公局任命成立,變成了由澳門總督任命成立。
  同日,澳葡當局頒佈了經過修訂的《1847-1848財政年度澳門公鈔估議章程》,除了在公鈔徵收制度上小有修改外,主要是第二章對公鈔編制委員會工作規程的修改。其中第11條規定:「將由政府任命五名成員和一名秘書組成公鈔會公所。秘書同時兼任寫字,但沒有表決權;五名成員包括:三位辦事公道的市民(每個堂區一位)、國家律政司和另一位政府官員;在他們中間推選一位主席。」這裡首先改變了委員會的任命權,即不再由議事公局任命,而是由省政府任命,從而取消了議事公局在公鈔計畫編制工作中的領導地位,為公鈔會的獨立運作奠定了基礎。二是改變了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將由6名市民組成改為由3名市民和國家律政司及1名政府官員組成。此外,章程還增加了新的條款。第22條規定:「在本章程沒有論及的情況下,公鈔會受葡萄牙有關公鈔的法令、章程和指令中可適用於該地區的規定制約」。規則條款規定:「所有公共行政部門、個人、民政職員、教會職員、司法職員,以及公證員、書吏等,應在該會成立後15天內以其所掌握的與公鈔估議相關的資訊協助該會工作。有任何的隱瞞和遺漏,都將可能導致其失去職位。」
  總之,1847年第46號總督訓令和《1847-1848財政年度澳門公鈔估議章程》帶來了両個重要的變化:其一,公鈔會公所由總督任命,而非由議事公局任命;其二,公鈔計畫的編制工作與議事公局分離,授權由政府任命組成的委員會獨立進行。上述變化在以後的歷史進程中成為慣例。由此,自1847年起公鈔會公所就成為一個獨立於議事公局和公物會而隸屬於澳門省總督的獨立部門。

五、澳門華人納稅問題
  澳門華人占澳門人口的絕大部分,所以,亞馬留要開闢新稅源、確立新的稅收制度,不能不包括華人在內。但是,亞馬留也知道向華人徵稅問題的複雜性,所以採取了両步走的辦法:先向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國人徵稅,然後再向華人開刀。
  1846年7月17日亞馬留頒佈《澳門公鈔估議抽收章程》,10天後成立了公鈔編制委員會,但是,對於華人的徵稅工作並未同步啟動。鑒於前述章程中並沒有規定向華人徵稅,公鈔會對華人徵稅的事情持有異議。9月12日宣佈向華人船主每月徵收1元牌照費,激起了10月8日的快艇暴動。快艇暴動被鎮壓後,亞馬留於10月21日發佈命令,要求向華人徵稅,攜帶生活必需品來澳者可以免稅;拒絕執行此令者,限一個月內帶上全部財產離開澳門。1847年7月14日,亞馬留再次發佈告示稱:「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國基督徒已經繳納了稅收,華人享受葡萄牙政府的保護,也應該納稅。」
  然而,由於葡人內部意見不一,特別是議事公局反對向華人徵稅,加之華人的抵制,向華人徵稅的事情進展緩慢。在向華人徵稅問題上,議事公局與亞馬留發生尖銳矛盾,直到1847年,議事公局仍頻繁狀告里斯本,斥責亞馬留的行動。而澳門華人也以種種方式抵制亞馬留的徵稅行動。根據亞馬留於1848年3月11日發佈的告示,他在1847年10月2日任命組成了華人店鋪稅收編制委員會,該委員會聽取了納稅人的意見,已於12月21日公佈了納稅人名冊,現決定核准該委員會的名冊。名冊中的所有納稅人須在公告發佈之日起30天內完成納稅,否則將受到法令的制裁。從1846年下半年公物會的收支記錄來看,只有40件快艇牌照費28両1錢1分,尚無華人繳納公鈔稅的記錄。而在1847年上半年的稅收記錄中,除了合法賭博和中式彩票外,有華船氹仔噸稅230両2錢1分、168件快艇牌照費118両8錢5分,華人和基督徒繳納的房屋、店鋪稅303両3錢8分。由此可見,在1847年上半年,開始有華人向澳葡當局繳納房屋和店鋪的稅收。在1847年7月至1848年6月財政年度收支記錄中,明確記載了華人所納公鈔4 810両4錢2分。由此可以確知,1847-1848財政年度是澳門華人正式繳納公鈔稅的時期。不過,據說評估出來的前6個月(1847年8月至1848年1月)稅收是7 385元,可是僅收得4 810両4錢2分,可見,直到1848年6月底,澳葡當局尚未完成對華人的徵稅計畫。
  雖然議事公局與亞馬留之間就華人納稅問題的爭執仍在繼續,但是,亞馬留仍不遺餘力地在澳門推行向華人納稅的政策。雖然在納稅分配計畫和實際完成的納稅額度之間始終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但是,澳門城內華人向澳葡當局繳納公鈔的事實已成定局。在1848-1849年度和1849-1850年度,澳葡當局向澳門城內華人收得公鈔分別為5 447両5錢2分和4 820両3錢2分2厘。
  至於澳門城牆界外華人村落的華人何時開始向澳葡當局繳納公鈔,尚需求證。1848年8月22日,亞馬留發佈命令,要求居住在關閘至各城門(portas do campo)之間的華人,自今年10月起,按照城內華人同樣的方式繳納公鈔,不願執行此令者,可在自即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離開澳門。此令告訴我們,截至1848年10月,牆外的華人尚未繳納公鈔。1849年5月30日,澳葡政府發佈告示稱:關閘至媽閣廟間店鋪繳納公鈔的名冊即將公佈,現留出15天時間,由納稅人向理事官署陳述意見,以使他們得到公正對待。同年11月16日,澳門總督公會發佈命令稱,為編制澳門市及牆界外華人居民1849-1850年度公鈔徵收計畫,決定將此工作委託給一個委員會,即理事官曼努埃爾.佩雷拉、公物會會計若昂.維克立諾.達.席爾瓦和翻譯官貢沙維斯。據此可以認為,在1849-1850年度的公鈔計畫中已經包含了牆界以外的華人店鋪,進而可以推斷,在該年度的財政收入中應該有牆界外華人所繳納的公鈔。
  根據上述論述可知,澳葡當局已部分實現了對澳門華人徵收公鈔的目的,但這是否意味著澳葡當局已經確立澳門華人的納稅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澳葡當局分別於1846、1847和1848年三次通過了《公鈔徵收估議抽收章程》,其中並無華洋區別,可見,澳葡政府實行的是一個華洋一體的稅收制度。對華人徵收公鈔,無疑是執行了上述章程,但是,澳葡當局並無專門針對華人的或可以稱之為「華人納稅章程」的條款。澳葡稅收制度的確立是個較為長期的過程。由於亞馬留時期只是澳葡納稅制度的初創時期,制度的制定者尚未意識到華洋區別的問題,實行了華洋一體的稅收制度。在這個時期對華人徵稅的過程中,澳葡當局逐步認識到,澳門華人有不同於洋人的社會經濟活動和財產持有狀態,應該在一般稅收制度基礎上制定專門針對華人的納稅制度,所以,在亞馬留總督之後,澳葡當局才逐步出臺了專門針對華人的稅收措施,澳葡當局才有了所謂華人的納稅制度。
  實際上,澳葡當局形成專門的華人納稅條款,或曰華人納稅制度,是在19世紀50年代。1851年6月10日,澳門輔政使司保爾達羅發佈第25號命令,頒佈實施《1850-1851財政年度1-2季度華人公鈔徵收臨時指令》(Instrucções Provizorias para a Cobrança dos Impostos sobre os Chinas pertencentes ao 1.°e 2.°Quuarteis do Anno Economico de 1850-1851)。6月15日,澳門總督卡多佐發佈告示,頒佈實施《華人店鋪開辦執照發放與牌照稅徵收規範指令》(Instrucções para se Regular a Concessão de Licenças para Abertura de Lojas Chinas,e a Cobrança das mesmas Licenças)。9月30日,澳葡當局發佈《澳門公鈔估議抽收指令》(Instrucções para o Lançamento e Arrecadação das Decimas e Impostos annexos na Cidade do Nome de Deos de Macao)。10月15日發佈《澳門華人居民公鈔估議補充指令》(Instrucções Addicionaes para o Lançamento de Impostos aos Habitantes Chinas de Macao)。隨著這一系列指令的頒佈實施,澳葡當局才形成了可以稱之為華人納稅制度的規章制度。

結語
  亞馬留是第一個為澳葡當局建立新稅收體制的總督。1846年他發佈第22號總督訓令,核准《澳門公鈔估議抽收章程》,規定了澳門公鈔的徵收制度和稅收計畫編制的工作方針。這是該總督令所頒章程的主旨。公鈔會公所的任務是負責稅收計畫的編制工作,且須在60天內完成計畫。澳葡當局在早期財政運作中使用的pataca,是墨西哥元,而非「澳門元」或「澳門幣」。澳葡政府在財政收支中使用中國両作為結算單位。本文根據西文資料對中國「両」的表述對財政收支資料進行了整理。起初,按照總督訓令的規定,公鈔會公所由議事公局任命成立,議事公局在稅收計畫編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1847年第46號總督訓令和修訂的《澳門公鈔估議章程》,卻實現了一個重要的變化,將議事公局排除在公鈔估議活動之外,由此設立了一個獨立於議事公局和公物會而從屬於澳門總督的政府部門——公鈔會公所。亞馬留政府嘗試對澳門城牆內外的華人徵稅,並部分達到了目的,但是尚未建議起一套專門針對澳門華人的徵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