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於2021年完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已向行政長官提交選舉活動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對選舉工作的整體安排及落實進行了總結和檢討,並就相關法律規定及選務工作提出一些優化建議。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並將積極跟進總結報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不斷完善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優化選務工作。
2021年立法會選管會在檢視工作過程中發現《選舉法》部分條文需與時並進,並提出優化建議,供政府研究修法時參考,持續提升本澳的選舉質量,令將來的立法會選舉取得更大成功。選管會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考慮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專責審核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從法律上規範提名委員會解散後應如何處置利用捐獻購買的物資或財產,以及針對鼓吹選民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訂定罰則,認為有關行為的動機明顯是要擾亂選舉程序,破壞選舉公平。
建議針對鼓吹選民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訂定罰則。總結報告指出,現行「選舉法」對於鼓吹或呼籲選民投票時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沒有定出明確罰則,選管會認為,有關行為的動機明顯是要擾亂選舉程序,破壞選舉公平,建議有關行為訂定罰則。
第7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建議,針對選舉期間的違法行為,尤其是針對禁止宣傳期內的違規宣傳行為,考慮增加司法警察局的調查權。
選管會稱,考慮近幾屆選舉的情況,行為人會利用網絡平台違法宣傳。為確保選舉公平,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可考慮在選舉法條文中增加司法警察局在選舉期間的職權,允許司警局可針對在選舉期間透過資訊網絡平台作出的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
報告同時指出,參考過去 2屆選舉的經驗,若有關傳播或廣告企業非本地實體,則難以對有關企業作出監管或處罰,使選舉法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作競選宣傳的相關規定未能起到實質作用,建議考慮針對委託相關企業開展競選宣傳的人士訂定罰則。
選管會同時認為除了選舉法所指的社會傳播、廣告企業、民意測驗機構及企業外,建議個人或團體名義亦不可以做民意調查,以免藉著公布有關結果的方式來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本澳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