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完善選舉制度提到「愛國者治澳」及維護國安的高度

  第七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於二零二一年完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已向行政長官提交選舉活動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對選舉工作的整體安排及落實進行了總結和檢討,並就相關法律規定及選務工作提出一些優化建議。澳門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並將積極跟進總結報告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不斷完善立法會選舉法律制度,優化選務工作。
  《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提出的多項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建議,有多項與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及維護國家安全密切相關。其中直接的,有建議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專責審核參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確保澳門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必須是愛國者,這是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對特區的繁榮穩定及發展以至維護國家安全起到積極的作用。
  其他的各項技術性建議,由於都是維持選舉秩序,以保障「愛國者治澳」原則在選舉中得到充分完全的貫徹體現,因而也是在間接上與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及維護國家安全密切相關。這些建議,包括針對鼓吹選民「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訂定罰則,認為有關行為的動機明顯是要擾亂選舉程序,破壞選舉公平;也包括建議考慮針對委託相關企業開展競選宣傳的人士訂定罰則,並建議除了《選舉法》所指的社會傳播、廣告企業、民意測驗機構及企業外,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可以做民意調查,並授權司法警察局可以在選舉期間針對透過資訊網絡平台作出的違法行為開展調查取證,以免藉著公布有關結果的方式來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更包括建議規定,在有關人士決定參選並向選管會提交參選申請之日起,便一律禁止進行競選宣傳,因為有關行為不但妨礙選舉公平,也會對市民造成滋擾,部分市民甚至誤以為已踏入選舉宣傳期。
  進一步完善《立法會選舉法》,這是事關全面準確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二十大報告中,有關「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重要論述的必要步驟。因此,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就必須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包括選舉制度,以精準落實「愛國者治澳」的根本原則。
  實際上,中央針對香港事態,透過全國人大兩度「出手」,其一是授權其常委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其二是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並由香港立法會據此而通過《二零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
  相對應於前者,澳門特區正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會常設委員會已經完成了對法案的細則性審議並簽署了意見書,將於下週提交大會進行細則性討論並表決。完成立法程序後,不但是符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而且也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與香港特區看齊,避免成為「窪地」,補強補牢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鐵網。
  值得欣慰的是,澳門特區是完全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原意,在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是完全由澳門自行立法,而無須中央透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手」的。這更為趨向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一國兩制」的精髓。當然,在香港方面,是中央在針對當時香港的情勢,評估香港特區本身當時並不具備自行的條件下,才不得不「應出手時就出手」的。但這是特殊情況下的特殊程序,澳門沒有發生類似香港的情事,因而還是按照基本法的授權,自行完成相關的憲制性任務。不過,在立法內容上,必須參照《港區國安法》也適合澳門特區的部分內容,以求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域上,澳門與香港看齊同步、並駕齊驅。
  另一個,就是完善選舉制度了。不但是要針對澳門立法會選舉出現的某些狀況,而且也要借鏡香港的經驗,透過修法,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在立法會選舉的領域實現法制化。這與修改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愛國者治港」不應停留在口號上,必須落實在制度上。特別行政區政府取消部分不合格議員的資格後,許多人呼籲對參與香港管理的公職人員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堅決將「反中亂港」者拒之門外。這是一個很值得重視的建議。我們要完善有關制度體系,拿出管用的辦法,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以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總結報告》肯定了選管會「DQ」某些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者的參選資格的做法,但又指出,由於這方面的審核程序涉及證據審查,加上選舉程序所訂定的行為期間相對較短,因此要求選管會在較短的期間內審核所有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或會妨礙其他選務工作的進行。為確保被選出的立法會議員都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可考慮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專責審核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既然如此,就應當訂定參選者資格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其中「正面清單」是:擁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擁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認同澳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對澳門可行使管治權及擁有主權;擁護「一國兩制」的落實原則;擁護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忠於特區及維護特區利益。
  「負面清單」是: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澳門管治權及行使主權;宣傳或主張、推動「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投票」、「全民制憲」等;尋求外國勢力干預澳門事務;作出或有傾向作出損害基本法內以特首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例如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無差別地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標誌;利用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對抗中央及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等。
  其實,不但應當修訂《立法會選舉法》,也應當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引進同樣的保障機制,並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作為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機構。這樣,才能使得「愛國者治澳」原則全面完全地落實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