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最關鍵急迫是完善選舉制度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曾經指出,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需要多措並舉、綜合施策,其中最關鍵、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為此,十三届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决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行使全國人大授予的相關立法職權,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緊接著,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二零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落實全國人大「三一一决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三三零修訂决定」要求,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更新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標志著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工作順利完成。
  在隨後成功進行的香港特區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第七届立法會選舉,以及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中,新選舉制度充分體現了廣泛代表性,使得競選活動更加理性、公平、有序,更加注重民生和發展議題,更加注重參選人的能力和素質展示。新選舉制度使選舉回歸良性競爭,為香港市民謀實惠、謀福祉。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完善,以及選舉成功舉行的實踐,成功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推動了「一國兩制」下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發展,全面準確貫徹了「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符合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既堅持「一國」原則,又尊重「兩制」差異;既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原則要求,又不是「清一色,做到了包容開放;既保證廣泛代表性,又體現均衡參與;既發展選舉民主,又加強協商民主;既維護了政權安全,又有利於提高治理效能;既有利於促進良政善治,又有利於維護和實現香港廣大居民的民主權利。上述的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為貫徹「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制度保障的精神,也完全適用於澳門特區。除了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這屬於中央職權的部分內容之外,澳門特區也應當根據夏寶龍有關落實「愛國者治港/治澳」原則需要多措並舉、綜合施策,其中最關鍵、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澳者的手中的指示精神,在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和第八屆立法會選舉之前,完成《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工作,將維護國家安全和「愛國者治澳」原則融合進去。
  而澳門特區立法會選管會《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所提出的幾項建議,包括設立一個資格審核委員會專責審核參選人是否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針對鼓吹選民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行為訂定罰則;針對選舉期間的違法行為尤其是宣傳期內的違規宣傳行為,增加司法警察局的調查權;等等,就是完善選舉制度,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具體表現。這些修法建議,同樣也適用於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方面。
  為了更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還可考慮引進「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的機制。其實,澳門特區政府是曾有過引進「當選無效」機制的意圖的。在二零零八年提出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中,就作出了嘗試,建議為加大打擊立法會選舉賄選的力度,設立「當選無效」機制。具體措施是,倘法院判處參選組別(名單)的任何候選人、候選名單受托人或提名委員會受托人,觸犯《選舉法》或《選民登記法》規定與賄選有關的犯罪且有罪判決轉為確定,為著將選票轉為議席的效力,所屬候選名單已取得的選票全部不予計算。同一名單的全部當選自該有罪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視作當選無效。
  但是,在立法會審議該法案時,這項「當選無效」機制卻遭遇某些議員的強力反彈,他們以違反《刑法》中有關只處罰犯罪者的規定,及擔心該機制可能會被「有心人」利用,將之作為栽贓陷害的工具,從而導致選舉發生嚴重混亂等政治危機問題,而予以強力抵制,政府只得撤回「當選無效」的條文。對此,引發民間的強烈不滿。因而曾經就有人諷刺道,《立法會選舉法》是由立法會議員審議通過的,當然會「挪火為自己煮食」,哪會有「自己立法懲罰自己」的道理?尤其是一些要爭取連任的議員,必然會籍機設定對懲罰賄選「高高舉起,低低放下」的條文,貌似公正,實質是以公挾私。現在,在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下,這股修法阻力已經消除,因而特區政府在擬制《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時,適宜重新設置「當選無效」機制。
  也宜增設「辭職後不得參加本屆補選」的機制。實際上,現在的破壞民主選舉行為,已不單只是賄選,可能還滲入更多的政治因素。比如,年前發生在香港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就是「泛民」要把本來只是單純的補選活動提高到「公投」層面的用意,籍此來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造成壓力,並在國際間引起廣泛的關注。然而,「辭職不得再選」,亦即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同一屆任期內的補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托,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願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決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因此,因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必須有條件限制,以防範某些在外地學習到各種政治手段的參選者,實施「變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行為。
  澳門的地理環境特殊,鄰近珠海,在澳門市區到珠海,可能還快於到路環。在當今新媒體盛行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參選者利用珠海為競選基地,以逃避相關部門的查處,在珠海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搶在「競選宣傳期」之前,及在「冷靜期」以至投票日當日,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或是「告急」等內容。而互聯網及新媒體更是激進青年最嫻熟使用的工具,而在激進青年中,有不少人是迷戀於互聯網和新媒體的接收外部資訊的途徑,並以「轉載」香港或其他地區刊登的信息,「出口轉內銷」反饋回澳門。這種情況,也應給予高度注意,並在修訂《選舉法》以加強監管的同時,尋求附近地區網管機構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遏止這種「偷步」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或在「冷靜期」以至投票日進行違規拉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