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並蓄、經緯分明的新《維護國家安全法》(二):實用導向

作者:東車士

  細閱經修改後的第2/2009號法律(以下簡稱「新《維護國安法》」或「新法律」),可以感到新法高深遠度,切合實際法律操作的多方面需要。由於新法修改內容豐富及規範之間邏輯關係複雜,筆者嘗試從超過二十三處的修改處之中,簡要地歸納十處最體現符合實際操作需要。

一、引入常用的澳門法律結構,符合澳門立法習慣,方便法律工作者使用
  整個新《維護國安法》由原法律沒有章節結構,改為由五章節組成:一般規定、刑法規定、刑事程序規定、預防性規定和最後規定。這法律結構使整個法律脈絡清晰,與澳門一貫以來的法律結構模式(尤其是回歸後所公佈的法律)完全接軌,方便澳門的法律工作者駕輕就熟地使用之,有利準確使用。

二、訂明標的及宗旨、引入「國家安全」定義,明確法律核心內容
  新法律第一章明確規定標的及宗旨為訂定特區持續開展活動的基本制度,而活動目的有三方面:(一)維護國家安全;(二)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及社會穩定;(三)保障特區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亦引入「國家安全」定義,清楚規定「國家安全」是「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清晰的標的、宗旨及定義,為法律本身及其他配合制度定下明確方向,使所有相關規定有向心力。由標的及宗旨可見,特區和澳門各階層、各領域在履行該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時,首要是為國家安全這重大法益作出貢獻,二是為澳門社會的繁榮和穩定作出努力,尤其是經濟、文化、安全等多方面。至於活動的最後一個目的是保障權益,應該是指在推展國家安全、促進澳門社會繁榮穩定之同時,需要關注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彰益現代的法治精神。三個目的分別是,一為國家利益、二為澳門社會利益(公共利益)、三為個人權益,三者形成合理的有機組合。

三、充分使用地域管轄、屬人管轄及保護管轄三大原則,明確適用範圍,擴大法律保護範圍
  從新法律的適用範圍規定看到,「地域管轄原則」適用於澳門特區所管理的區域內實施的危害國安行為:(一)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劃定的行政區域,包括澳門特區管理的85平方公里海域;(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三)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同一原則的延伸適用於在澳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而「屬人管轄原則」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以外實施的「叛國罪」。而「保護管轄原則」適用在任何人(包括澳門居民、非澳門居民)在澳門特區之外實施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叛亂罪、侵犯國家秘密罪、教唆或支持叛亂罪、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以上犯罪的預備行為。
  此外,基於「既然澳門刑法對於單純妨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都能夠實施保護管轄,在立法邏輯上,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犯罪更具理由實施保護管轄,畢竟國家整體安全比較地區局部安全更重要」,新法律的刑事程序及訴訟行為、預防性措施及緊急性規定亦適用於《刑法典》規定的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將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的嚴重性提高至危害國家安全的水平,理由在於澳門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根本與祖國的安全不可能分開的,澳門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是國家制度的一部份,一旦被破壞,將很大程度影響整個國家的安危。

四、結合各地情況,精確修改刑事規定
  1. 前幾年澳門周遭地方發生的社會亂況給我們深切體驗,社會亂象不一定是滋事者用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實施不法行為。面對「非暴力化趨勢」,修法當局將「分裂國家」罪和「顛覆人民政府」罪(是次修法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去除了「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非法程度要求,只要求非法手段就足;
  2. 在構成「分裂國家」罪的行為之中,加入了」試圖改變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其他任何部份的法律地位」的情況,使特區及國家其他地方的法律地位不受動搖;
  3. 在「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除了將原法律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之外,將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中央政權機關及其行使的職能納入在「國家政權」範圍,受有關之刑事規定保護,旨在去除原法律僅限於政府的狹窄點;
  4. 將「煽動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的騷亂」行為納入「煽動叛亂」罪的刑事處罰範圍,以確保國家利益;
  5. 在「侵犯國家秘密」罪方面,除了將原來的「國家機密」改為「國家秘密」之外,最主要是將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行為改為危險犯論處,對行為造成實害者加重處罰,並對非法公開國家秘密和不獲許可之人接觸國家秘密者作相同處罰,同時配合立法會正在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將「國家秘密」由該專門法律規範。
  6. 在原「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原「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中的「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並刪除「政治性」的表述,並引入保護管轄原則,防範境外干涉。
  7. 全新引入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將教唆或支持判國罪、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獨立成罪,採取「絕不姑息,露頭就打」的立法態度,阻截任何人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地勸說、慫恿或利誘無犯意的他人去實施判國罪、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強而有力地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犯罪陰謀。
  8. 基於新《維護國家安全法》屬於特別刑法,新法律引入特有的緩刑、假釋、累犯、強制措施等刑事制度;亦引入了特別刑事訴訟制度,例如判決通知、合作義務、容許對危害國家安全情報及活動的秘密收集行為,以及教唆或幫助他人從事秘密收集的活動進行通訊截取、緊急通訊截取、情報轉化為證據、臨時限制離境的預防性措施等。上述的實體法特別制度及程序法特別制度,大大填補了原法律沒有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專門設置特別制度而僅可引用一般性制度的弊端,強化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偵辦力度,尤其吸收了針對特定嚴重犯罪的訴訟措施和調查手段,例如偵查貪污案件的免除作證特權和保密義務、偵查清洗黑錢犯罪的帳戶管制之訴訟措施、偵查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先予執行證據措施及滲透調查取證取證制度、偵查有組織犯罪的防止翻供、身份認別的特別期間、財富調查所涉扣押和權利保障制度、為特別減輕行為人刑罰所適用的特殊再審程序、以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及行政處罰規定等。
  所以,新《維護國家安全法》集眾法律之所長,為有効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眾多新引入的刑事訴訟制度之中,深思熟慮之例子是假釋制度,新法律參考《有組織犯罪法》及《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引入了「再犯」概念,再者,例如預備行為原本因最高刑幅是三年徒刑,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會以緩刑論處,但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國家構成巨大威脅,故新法律參考了《有組織犯罪法》關於違反司法保密罪規定,明確訂明不得緩刑。以上的種種新規定,均體現了經參透各種澳門現有的刑事特別制度,參考了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外地法律實事求是地制定出來。
  9. 將各犯罪的預備行為處罰規定,抽出並獨立形式作出規定,簡單不累贅。
  10. 參考了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驗,引入「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及「提供活動資料」三項新的預防性措施。

五、將已成立的國家安全組織架構納入法律規定內,確定有關組織架構的法律地位及法定職責
  新法律亦將2018年透過行政法規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正式納入在法律所訂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組織架構,形成一完整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

六、引入義務規定,帶出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強烈信息
  新法律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區中國公民、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一般及特別義務,使法律的適用對象沒可能以任何借口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方面使中國公民的澳門居民一齊負起「保家衛國」的公民義務,另一方面亦使其他非中國公民的在澳人士和法人須尊重我們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履行守法義務。。

七、擴大補充法律範圍,完整法律配套,有利法律操作
  在補充法律方面,新法亦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強大的法律制度支援,引入《通訊截取法》、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的一般性制度《行政程序法典》和《行政訴訴法典》,以及其他因應需要亦可補充適用的法律。

八、重新公布和重新編號,有利法律實際使用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重大法律,涉及祖國的國家安全、亦與本地區安全、穩定和繁榮密切相關,而且是次修法的修改及創新之處不少,所以,立法會與行政當局共識將新法律重新公佈以及重新編號,此舉既符合立法傳統習慣,亦高度關注法律使用者、社會認受性的需要。

九、修法奠定新法與其他配套法律之關係
  是次修法將新《維護國家安全法》提升定位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換言之,除了新《維護國家安全法》之外,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所涉及的十六個領域,特區須要繼續努力制定或完善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不同領域的法律,構建有系統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十、國家安全法律體系需多方面持續深化及充實
  新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上,除了預防、調查及遏止犯罪之外,尚須在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等方面履行職責,而這些職責非需要多方面、多領域的共同及持續配合不可,非在發展與安全之間找到平衡,方能有效為國為澳確保社會穩定和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