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擔當參選人資格審查機構凸顯澳門特色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對修改兩個選舉法,提出了三個方向:一是完善資格審查機制,二是加強遏止違規行為,三是優化選舉管理流程。而其中最核心的是完善資格審查機制,也是這次修改兩個選舉法的重要內容。根據《諮詢文件》,相關修改主要包括:一是明確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在參選時,應簽署擁護和效忠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或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者,均不得參選。二是明確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三類選舉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書。三是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資格審查决定,不得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聲明异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四是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將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的「七條準則」入法,以列舉方式形成「負面清單」。五是設置禁選期,自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不具有參選資格的决定起一定期間內,被取消參選資格者不得再次參選。六是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條件,明確要求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否則喪失參選資格或任職資格。修法建議將審查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參選資格的機構由行政公職局改為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同時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性質,以便及時處理在選委五年任期內倘有的委員喪失資格的情况。
  這項核心修法建議,既符合中央有關「愛國者治港/治澳」原則的精神,也參照了香港特區完善選舉制度的修法內容,更是契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並凸顯了「澳門特色」。
  實際上,香港特區完善選舉制度的做法,是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决定》。三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行動,專門召開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行使全國人大授予的相關立法職權,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二零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落實全國人大「三.一一」决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三.三零」修訂决定要求,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更新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標志著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工作順利完成。通過「决定+修法」,圓滿完成了黨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務和重大立法任務,彰顯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堅定决心和共同意志。
  澳門特區今次修改兩部選舉法,是在澳門特區「高度自治」層面的自行修法,是在中央沒有「出手」啟動「五部曲」的情況下,亦即沒有動用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程序。這就凸顯了二零一二年「政制發展」通過「五部曲」程序修訂的兩部選舉法,從澳門選舉制度的整體設計到實施的實踐情况,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澳門憲制地位,也有利於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這是規範澳門政制發展長期有效的重要原則,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而這次修改澳門選舉制度的出發點,是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要求,把澳門以往選舉,特別是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會選舉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從而構建一套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選舉法律制度。這些目標在澳門本地立法層面就完全可以完成,無須動用中央權力修改《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
  還有一個實際情況是,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從香港回歸二十多年來的實踐情況看,選舉制度存在明顯的漏洞和缺陷,特別是在一些外部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分子試圖利用這些缺陷在香港實現「顏色革命」。他們公然鼓吹「港獨」等主張,極力癱瘓香港特區立法會運作,阻撓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煽動港人仇恨內地和國家,甚至勾結外部勢力製造社會動亂,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嚴重挑戰香港的憲制秩序,嚴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因而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消除制度機制方面存在的隱患和風險,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而在澳門特區,並沒有發生香港那樣的極端情況,因而澳門特區的完善選舉制度,也就無需由中央「出手」。這除了是高度肯定二零一二年「政制發展」的成果之外,也是以此形式印證習近平主席對澳門特區「風景這邊獨好」的評價。這是兩個特區的完善選舉制度的性質及層面的最大區別。
  當然,這次修法也適當地吸收了香港的經驗和做法,那就是根據近年澳門面對的安全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在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參照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完善對參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以更有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澳門特區的憲制秩序。
  但仍然有別於香港特區。實際上,按照全國人大的「決定」,是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而在澳門特區,則無需專門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也不是繼續由選管會擔任此職責,而是直接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此職責。一方面,選管會的職責主要是依法組織管理選舉工作,其組成人員有限,開展資格審查工作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組成層級比選舉管理委員會更高,將擁護和效忠資格條件的審查從選管會提升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更有利於從國家安全範疇進行全面評判,更有利於確保資格審查結果的權威性和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由行政長官「擔綱」,因而在層級上,比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席,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務司司長為主席,層級更高。而且,由維護國安委直接審查候選人的資格,也比香港是候選人要先經過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審核,再上交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撰寫審查意見書,最後交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候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在流程上也簡便得多。這也是具有澳門特色的審查機制,凸顯了與香港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