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倡設三年過渡期 未登記團體禁處理糾紛

陳澤武、林倫偉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工會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
  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長林倫偉在會後表示,工會會員需為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僱員,及依法於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原文本建議工會的會員須受僱於工作場所設於澳門的僱主實體,但政府代表考慮到越來越多人到大灣區工作,為讓他們都有資格成為工會的會員,政府回覆稱會考慮清晰理順條文。工會職權包括代表員工或個人處理和協調其個人的勞資糾紛或爭議事宜,新文本提出新增但書,屬公職法監管的事宜除外,例如處理評核的上訴等。
  陳澤武在引述政府代表表示,考慮到越來越多人到大灣區工作,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提出,工會會員需為具有澳門居民身分僱員,及依法於澳門工作的外地僱員,但委員會認為條文沒有強調工作場所在澳的僱主實體,政府回覆會考慮清晰有關條文。
  法案設有 3年登記過渡期,陳澤武稱,工會法生效後,未按法登記為工會的社團或團體,不可代表員工或個人處理勞資糾紛爭議,至於為僱員爭取福利等不影響。新文本提出,工會機關據位人需沒有擔任外國議會或立法議員;沒有擔任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沒有被確定判處 3年或以上徒刑,或因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被判刑;但屬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對於工會參加澳門特區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所舉辦或合辦的活動,須於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將過去一季已參加的活動事宜通知勞工局。有勞工界議員認為手續繁複,建議參與內地組織的活動時可獲豁免通知,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可考慮,且隨著電子政務發展可網上填報,也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