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倡提前禁宣期 議員冀清晰定義免觸法

  【本報訊】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建議,把禁止宣傳期間的起點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之日」起。多名議員在昨日諮詢專場上發言關注偷步宣傳、競選宣傳定義,以及提交參選名單即禁止宣傳的操作,希望政府在立法時要寫清楚,避免誤觸法網。
  其中,立法議員黃潔貞擔憂提前禁宣期,將限制有意參選的社會人士或議員參加社會活動,舉例如議員辦平時對外的議員文宣產品,是否臉部要「打格仔」?立法會直播時,議員倡議都「唔講得?」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時表示,社會及議會的運作不能因選舉而暫停,「唔通議會討論法案都要『打格仔』,這是不會的」。指出今次修法沒有對競選宣傳行為提出修法建議,選管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指引規範。
  法務局局長梁穎妍補充,2016年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進一步明確競選宣傳、禁宣期及罰則等,此後曾進行兩次立法會選舉,但都有意見反映,在特首公佈選舉日起就開始出現疑似宣傳行為,妨礙選舉的公平性。而過往兩屆的選舉報告亦建議,一旦提交參選申請,就代表有參選的意願,即使那一刻非確定名單,但參選人的行為應受「選舉法」規範,因此今次修法建議把禁宣期提前。
  她又稱,大家毋須過分擔心,因為法律對競選宣傳有明確定義,包括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等。因此,不論是未交候選名單的人士,又或現任議員角逐連任,在日常工作或社團活動中,只要不涉及競選宣傳的定義就不會違法。她提醒有意參選人士,在日常工作或活動中不能引用參選的名稱或標誌,亦不能以準候選人的身份進行社團活動,其他正常的工作或活動不會觸犯法律。
  議員馬耀鋒認為諮詢文本建議提交參選申請後便開始禁止宣傳期間,會造成多個組別盡量延後提交申請。張永春表示已預見按現時建議,各選團會拖到最後才交提名表,但認為最少達到大家差不多同步,雖然宣傳時間相對較短,但在達致選團之間的公平性,達到立法者的目標,認為仍有時間充分討論有關做法的利與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