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泊車制度 兩配套法規八月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行政法規草案及《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兩項配套的行政法規與《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交通局局長林衍新昨日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張永春介紹稱,為配合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經營批給公開競投程式。
  法規明確行政長官為判給實體,交通事務局或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實體負責公開競投的程式。法規亦規定公告、競投方案、承投規則、附加說明、標書等檔的要件,以及由開展公開競投直至判給的應遵規則,投標者的申訴權利等。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訂定公共泊車服務的營運及使用條件。
  法規對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作詳細規定,包括相關的標示及通告、服務的收費時間及泊車時間上限、泊車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收費系統的技術要件、公共停車場的泊車憑證,以及移走及存放車輛的費用的計算及支付等。
  法規將與第5/2023號法律同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