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專責執行機構

  澳門特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關於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項改為五項,包括確定國家秘密的事項、訂定及延長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訂定及變更解密的條件、作出保密決定、根據法律第五章規定確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及解除保密的義務。上述五項權限不得授予他人。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代表介紹,將來會公開定密的標示,標示包括有中葡文的「國家秘密」字樣、定密日期等資訊,讓接觸到國家秘密載體或文件的人士,清晰是屬於國家秘密內容及需遵循的法律。新文本仍未載明具體的生效日期。政府代表表示,法案討論成熟時會訂明生效日期,並設有一段待生效期,以便部門做準備工作及進行法律宣傳。
  這就顯示,在特區政府今年一月將《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送交立法會,其代表向立法會全體會議對該法案進行引介,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該法案,並由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的過程中,法案的創制者特區政府,發現法案最初文本仍有未臻完善之處,因而提交新的工作文本。昨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討論的新工作文本,就建議將行政長官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項改為五項。可能,在未來的常設委員會進行進行細則性審議過程中,特區政府還將會有新的法案工作文本提交給立法會。
  這是正常的事情。不要說,已經頒布並實施的法律應當與時俱進地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就是在新法律的立法程序過程中,也需根據在細則性審議時發現的問題,或是由政府提出新的工作文本,或是由常設委員會的成員提出修改建議,予以修訂補強。在過去,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在這方面合作愉快,保證了最終通過及頒布的法律,能夠符合實際,有利於「一國兩制」事業的發展;尊重科學,尊重規律;嚴謹精準,適格標準。
  而從特區政府送交立法會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的最初文本看,除了是今次的新工作文本建議增加行政長官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之外,可能還有若干還需進一步補強的內容條文。尤其是有必要吸取二零一九年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因為未有必須設置執行機構,而導致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處於有「子彈」無「槍」狀態的教訓,應當增設澳門特區保守國家機密的執行機構的條文內容。
  實際上,從《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的最初文本看,是沒有設立專門的保密機構的,只是在第十四條「保密」建議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對國家秘密應採取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最高級別的保密措施,以防範任何人侵犯國家秘密。」及第十五條「指定專責人員」建議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應在其人員中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國家秘密的製作、複製、傳遞、保存及銷毀的工作。」
  既然第十四條有提到,「採取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最高級別的保密措施」,就應當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五條「主管部門」的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局」,專責主管澳門特區的的保密工作。
  在內地,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的是隸屬于國務院的國家保密局,履行主管全國保密工作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市、區)保密局,是各級政府管理保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負責。在中央層面,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兼有中央保密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職能,也即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爲「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國家保密局和地方各級保密局的主管職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政府內部的文檔,資料等方面的管理,負責政府保密工作,查處泄密,涉密案件,保密檔案,內部電腦保密,及文檔銷毀等等方面的管理。
  國家保密局和地方各級保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職能,監督、檢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規、規章的實施。(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省人民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命令、決定,制定具體落實的措施。(三)制定和組織實施國家保密工作計畫,提出改進和加強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議。(四)擬定保密法規,經立法機關批准後頒布;制訂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密規章制度;負責保密法規的解釋。(五)指導、協調黨、政、軍、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保密工作。(六)指導和監督各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事項依法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負責依法對國家秘密的有關密級鑑定工作。(七)制定保密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寫、審定保密宣傳材料;負責指導保密工作調研和理論政策研究。(八)指導和組織有關各單位依法對領導幹部和涉密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制訂保密幹部和涉密人員的培訓計畫,組織編寫教材和實施培訓工作。(九)組織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泄密事件進行查處;組織或參與對重大的或跨地區、跨部門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國家秘密的泄露採取補救措施。(十)制訂保密技術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申報和管理保密技術經費,組織實施保密技術研製、開發、推廣套用工作;指導黨政保密電話專網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的保密工作,負責對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審批和年審,組織實施對通信及辦公自動化保密技術檢查,負責對涉密計算機網路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對外經濟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資料的保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駐境外機構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據政府授權,代表政府處理有關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負責對攜帶秘密級國家秘密出境的審批、簽發《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工作。(十四)檢查、指導全市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的審批,核發《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負責指導測繪資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十五)會同教育部門負責教育考試保密工作。(十六)負責指導各單位保護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當然無需「全盤照抄」。但上述其中的若干內容,還是值得而且必須參照的。因此,在《保密國家秘密法》中,有必要增訂設立保守國家秘密的專責機構的條文內容,或是在《保守國家秘密法》頒布實施後,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決定設立執行《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專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