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制是國際慣例惟也應契合澳門實際情況

  前日的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了多個法案,但也對兩個法案「打槍」。其中在對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進行引介及一般性討論時,出現了罕有的只由政府代表引介,議員提問,官員回應,但引介後不討論和表決,再擇日安排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而在一般性討論《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案時,政府代表與部分議員經過一個多小時討論後,對法案內容仍各有見解,爭持不下。最終在立法會第一秘書何潤生動議下,議會以二十九票通過擇日再議。
  這是澳門特區立法會極為罕見的現象,雖然兩個法案沒有遭到否決,但也被迫延後進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或是「擇日再議」。儘管相信這兩個法案最終都能通過一般性表決,對法案的不同意見可以在細則性討論時進行「討價還價」式的切磋,但在一般性討論甚至是在政府代表引介法案時就被「打槍」,可說是「武昌起義第一槍」,可能會為未來立法會與特區政府的合作,帶來某些不良影響,並對澳門「一國兩制模範生」的形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其中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可說是命運多舛,「多災多難」。如果說,在二零一八年首次發生的《道路交通法》修法爭議,導致有數千人上街遊行抗議,迫使政府當局終止修法諮詢活動,是「反對派」在主導,因而還符合「常理」的話,那麼,前日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受阻,是在全體議員在參選時都經受了「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考核,被證明符合「擁護」「效忠」的條件而獲得參選資格並當選的,那就讓人感到意外。
  尤其是成為「悖論」的是,二零一八年「反對派」團體發起反對《道路交通法》修法,主要是針對「牛肉乾加價」及「駕照互認」等,並不反對引入「扣分制」。因此,當行政當局決定擱置修法諮詢時,遊行主辦方以至社會輿論都批評,當局將社會認同及已有共識的需要修法的涉及醉駕、毒駕、「扣分制」等相關條文也一同擱置諮詢,把有爭議和有共識的部份一併「攬炒」(玉石俱焚),被質疑是當局跟市民「鬧彆扭」。而在今次,對「扣分制」提出質疑的,卻主要是頭戴「忠誠愛國者」光環的議員。
  「扣分制」又稱「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是國際慣例,現時有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該制度。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記分,這是一種較爲新型的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徵是,當駕駛者違反指定交通條例時會被記指定分數。當被記分數累積至某數目時,便會被暫時或永久取消駕駛資格。與傳統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措施相比,這種方式具有一系列的優點。首先,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每次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進行記分,幷予以累積,能够對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及危險性進行量化,從而爲針對不同的駕駛人進行不同的處理提供較爲準確的依據。其次,建立記分機制,規定記分周期、應予記分的違法行爲種類及對應分值,以及在周期內的最大分值等內容,能够使機動車駕駛人明白其所實施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可能會對其駕駛資格産生不利影響,從而增强謹慎駕駛的意識,進而在整體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再次,對不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規定不同的分值,體現了管理者對違法行爲嚴重程度的評價,這種評價經過公示之後,使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可能導致的行政制裁及嚴厲程度具有了準確預期的可能,從而限制了違法行爲處理者(主要爲交警部門)恣意專斷的空間,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則得以落實。
  對引進「扣分制」提出質疑的議員,由於同時也擔任內地的各種政治公職,因而大多都擁有「粵澳兩地牌」,因而應該對「扣分制」極為熟悉;即使是沒有「粵澳兩地牌」,在實施「澳車北上」及「橫琴單牌車」政策下,也對「扣分制」頗為了解。實際上,國家公安部早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澳門回歸前十一日)頒布了《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對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實行交通違章計分制,當駕駛人有交通違章行為時,除罰款等處罰外還要根據交通法規規定進行數值不等的記分,額度有一分、二分、三分、六分、十二分,記分周期為自駕駛證取得之日起的一年內計算,上限為十二分,該政策已經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實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實施,原來的「違章記分」改以「違法記分」取代,但「違章記分」一詞仍普遍使用。另外,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十二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未達到十二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則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對「粵澳兩地牌」持有者來說,每年在延期必須清繳所有罰款;「澳車北上」和「橫琴單牌車」政策的受惠者也是如此。因而被視為「忠誠愛國者」的議員們,是不會不知道我們的國家是在實行「扣分制」的。
  香港特區同樣也是實行「扣分制」,並於更早的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實施,目的是簡化違規檢控程序。在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實施前,如果有司機觸犯交通法例,往往需要由法庭處理。澳門居民經常到香港,應當知道這個情況。而且,在實施「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制度後,也有不少澳門居民駕車入香港,其中可能也包括澳門立法會的議員,他們是切身感受到這個制度的存在的。在我國的台灣地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其實,我國內地和香港、台灣地區實行的交通違法記分制度,既是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本土化的法律移植,也是法律法規與當地實際國情、區情相結合的具體産物,這一制度有著實踐上的現實依據,而且更是國際慣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制度。當然,具體情況各有不同。
  因此,不應當盲目反對引進「扣分制」,相反還應當歡迎並支持引進「扣分制」,以進一步改善澳門的交通管理。當然,澳門引進扣分制,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有的違法情況本來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可能也具有主觀故意產生的,就宜嚴些,如是超速、闖紅燈、在禁止超車路段實施超車等。有些是被動的,甚至是在無可奈何情況下發生的違例泊車就輕些,但倘造成嚴重阻礙交通,或在繁忙路線實施的,還應加重。為了避免因「自由心證」而造成處罰不平等,適宜根據交通標誌來區分,如雙實線、單實線、虛實線,或是以黃、白等顏色來區分。
  至於有議員質疑法案不設「扣分清零」機制,這確實是有其道理。但可以在細則性討論時向政府代表力爭,實際上過去許多法案的「立法衝突」都是如此妥善處理。但以此為由,就「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地質疑整部法案並不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借用某位議員質疑時的「矯枉過正」用語,就是「過猶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