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法》法案 超千五萬工程需招標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法案建議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工程,以及四百五十萬元或以上屬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均須公開招標。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在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成立和組成,認為法案著墨較少,她舉例在廉政公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式指引,當中建議開標、評標委員成員,甚至是採購程式工作的人員不重疊,委員會希望清晰採購人員安排,盡量避免人員重疊,體現公平性。亦有議員關注有些部門較少做投標程式,採購人員數量不多。
  李靜儀表示,至於判給準則分為整體最有利投標書判給準則、最低價準則,委員會希望未來可有更清晰的各項標準,讓投標人可更明確知悉,以及釐定標書異常低價準則。有議員提出若金額很低,採購可否引入簡易程式,確保公平性同時便利行政程式。委員會希望政府代表到委員會就採購選擇程式作補充說明。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成立和組成,認為法案著墨較少。舉例在廉政公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式指引,當中建議開標、評標委員成員,甚至擔任採購程式工作的人員不重疊,委員會希望清晰採購人員分工安排,盡量避免人員重疊,體現公平性。亦有議員關注有些部門較少做投標程式,採購人員數量不多,在開標、評標等採購程式時人員如何安排?希望政府說明,以確保程式的公平。
  李靜儀稱,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院在一些涉及特定金額的採購時,需出席有關開標程式,以履行監察職責。委員會認為該法案就有關規範欠清晰,關注檢察院代表在出席有關開標程式時有何門檻準則。
  至於法案第九節判給,分為整體最有利投標書判給準則,以及最低價準則,委員會希望未來可更清晰各項標準,讓投標人可更明確知悉部門的判標標準。法案建議如投標書的價格為異常低價且無以客觀理由作適當解釋,評標委員會應將之淘汰,委員會希望釐定標書異常低價的準則。
  李靜儀稱,法案的第三章程式類型及選擇,規範了有關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公共採購,須先進行包括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直接磋商的任一程式。當中,建議如工程等於或超過廿五萬元但低於一千五百萬元,如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等於或超過十萬元但低於四百五十萬元,則適用於諮詢,諮詢標的採購實體須向最少五間已在官方登記中登錄的實體諮詢。此外,如工程低於廿五萬元,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低於十萬元,可採用直接磋商。有議員提出若金額比較低,採購可否引入簡易程式,確保公平性同時便利行政程式。此外,就競爭性談判程式的優勢及特點,希望政府補充說明。
  李靜儀稱,委員會亦關注消費品的集中採購章節中,除了消費品外,一些服務能否使用集中採購的方式?希望政府解釋。《公共採購法》法案逾一百條條文,是次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四章集中採購相關的條文,餘下章節有待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