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到了全面徹底清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時候了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該法案內容不複雜,但涉及二百零四項法規,在技術層面相信審議需時,爭取明年(二零二五年)中旬獲立法會通過。張永春表示,為進一步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於二零一零年公佈第3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二千一百二十三項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的工作。在清理過程中,某些法規被判斷為不生效。為了確定有關狀況,特區頒佈第11/2017號法律及第20/2019號法律,合共確認七百四十六項法規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十七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法規。
  在確認已不生效的法規後,特區政府有需要對剩下的仍生效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以便按《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對因回歸而有必要修改的法律術語作詞句替換、整理經適應化的規定及剔除已不生效的規定,並修正倘有的中葡文不準確之處。為了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上述適應化及整合的成果,特區政府分兩個階段提交法案,第一階段處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間頒佈的法規,第二階段處理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期間頒佈的法規。為處理第一階段的法規,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對於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間頒佈且仍生效的若干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並對與現行法律制度不協調甚至無法執行的法規,在不改變其原有政策下作輕微修改。同時,明示廢止若干已沒有存在價值的規定,確認於二零一九年後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規定的不生效狀況,並重新公佈經適應化及整合的法規。
  在澳門回歸即將二十五週年,亦即是「五十年不變」過半後,澳門特區終於再次「出手」,清理澳門原有法律,並將其進行適應化的整合,較好地落實《澳門基本法》第八條有關「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及第一百四十五條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爲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效。」的規定。
  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提出的十一項立法計劃中,第七項是《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第八項是《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而現在行政會完成的法案,是前面一項,但按照賀一誠在「附錄二」的鋪排,行政會還要在今年內完成後一項法案。這樣,才能算是「功德完滿」,全面徹底清理澳門原有法律。
  為何會將澳門回歸前的原有法律,分開兩階段進行適應化及整合處理呢?其中的從一九七六年起計,是在一九七四年爆發「四二五革命」後,葡國政府由「反殖」的左傾年輕軍人掌舵,因而也對澳門的政治地位進行重大的變革。一九七六年澳門第一屆立法會成立,擁有本地立法的權利,並逐步停止在此之前延伸到澳門的葡國法律的生效。
  至於將澳門回歸前自行制定的法律,以一九九三年劃分為兩個階段,可能是出於以下的兩點考慮:
  其一,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國外長錢其琛訪問葡國,與葡國外長達成協議,中文即日起成爲澳門官方語言。葡國政府由當時的總統蘇亞雷斯簽署公布了葡萄牙共和國第455/99號法令,規定「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葡國外交部關於中文官方地位的法令,中文成為官方語言,與葡語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此之前,澳門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及由澳督頒布的法令(當時實行「雙軌立法」),全部都是使用葡文。在此之後,就以中葡雙語進行立法。
  其二,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澳門基本法》。雖然是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但在此時起到澳門回歸前,澳門的立法活動必須與《澳門基本法》相銜接。
  就此看來,澳門原有法律的適應化及整合的工作,可能是一九九三年之前制定的法律和法令較為艱鉅和複雜。而對在一九九三年制定的法律和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的工作,就相對較為簡單。
  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澳門原有法律除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澳門原有法律將構成特區法律體系的主體。需要指出的是,澳門原有法律與澳門回歸前實行的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僅指回歸前澳門法律中由澳門本地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即由澳門立法會和總督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改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澳門實施的葡萄牙法律是葡萄牙主權的體現,是殖民的一種表現,它不屬于《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的範圍。當然,這不等於說這部分法律將伴隨著澳門主權的回歸而消失。實際上,在澳門適用的葡國法律是澳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有不少法律是回歸後澳門特區需要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採用爲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在向常委會所作的對上述「決定(草案)」的「說明」中,其第五點就是「關於對今後發現與基本法抵觸的澳門原有法律的處理」。他指出,由於籌委會僅着重對澳門原有法律中的法律和法令進行審查,而不是審査全部澳門原有法律,且尙有部分法律、法令由於沒有中文譯本未作審查,因此,這些未經審查的原有法律可能存在與基本法抵觸的內容。即使已審査的澳門原有法律中也可能有暫未發現與基本法抵觸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如發現被採用爲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原有法律與基本法相抵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澳門回歸後,曾經多次進行對被採用為澳門特區法法律的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的工作。而今次,則可能是「盡地一鋪」,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