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法律清理整合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有關《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為進一步落實《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於2010年頒佈第3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在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並採用為澳門特區法規的2,123項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的工作。
  在清理過程中,某些法規被判斷為不生效。為了確定有關狀況,特區頒佈第11/2017號法律及第20/2019號法律,合共確認746項法規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17項已沒有存在價值的法規。
  在確認已不生效的法規後,特區政府有需要對仍生效的法規作適應化及整合,以便按《基本法》及《回歸法》的規定,對因回歸而有必要修改的法律術語作詞句替換、整理經適應化的規定及剔除已不生效的規定,並修正倘有的中葡文不準確之處。
  為了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上述適應化及整合的成果,特區政府將分兩個階段提交法案,第一階段處理1976年至1993年期間頒佈的法規,第二階段處理1994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的法規。
  是次法案針對處理第一階段的法規。張永春稱,政府年中將提交涉及1994-1999年12月19日的相關法案,強調2份法案僅作輕微修改,是技術性調整,不會改變立法原意和實際規範。
  他認為,雖然最好不是透過適應化修改,而是重新檢討整份法律及法令,因應本澳社會經濟狀況制定新法,回歸後政府和立法會一直開展相關工作,但並非所有法律法令都可全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