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仲介業務監督實體 立會:擬由金管局監管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保險仲介業務法》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法案建議保險仲介業務監督實體由現時的經財司,改由金融管理局監管,他引述政府解釋指保險的內容和申請檔瑣碎,加上普通違法情節屬輕微,考慮到效率,決定將仲介業務處罰等改由金管局作決定,有關做法亦符合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的原則,例如香港和內地亦是由相關部門負責。
  法案建議若被確定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可繼續從事保險仲介業務,但不包括觸犯搶劫、盜竊、信任之濫用和簽發空頭支票等罪。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法案新建議觸犯清洗黑錢、恐佈主義或資助恐佈主義的人士同樣不可繼續從事相關業務,引述政府解釋指保險金融業務講求誠信,不少地方均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