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修就職宣誓法 法案議畢簽署意見書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舉行會議,討論《就職宣誓法》修訂案最新文本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對於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宣誓的規定,委員會認為今次法案內容合適。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宣誓主體,她引述政府解釋選委在行政長官選舉中擔任政治職務,委員會認同增訂選委以簽署書面聲明方式宣誓,亦關注具體落實執行情況。
  該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法案最新文本修改內容不多,經分析法案後,一常會認為《就職宣誓法》修訂案對於落實「國安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相關宣誓規定而言,內容適合,亦認同增訂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作出宣誓是合適及合理的。
  李靜儀表示,在審議法案過程中,著重瞭解修改後實際執行上可能面對的情況及場景,如涉及宣誓方式上,法案引入簽署聲明的方式,委員會關注具體落實執行的情況;法案規定應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相關誓詞;法案亦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加入宣誓人主體,對於獲任命擔任領導主管職務和公務人員的人士,已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其他相關法律作出規範,將透過修改有關法規訂定。
  她稱,委員會較關注宣誓是否有效以及屬於拒絕宣誓的情況,當中,法案第五條「拒絕宣誓」條文提到,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而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即使出席宣誓,但故意宣讀與相關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都視為拒絕宣誓。對於若口誤或屬不可抗力情況如生病的處理方式,提案人解釋立法原意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主觀上抗拒宣誓者;若宣讀誓詞失誤或不可抗力原因,是否重新宣誓則由監誓人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