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未出來」的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可能會在岑浩輝的行政長官任內得以實現,而且無需「猶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光明正大、理直氣壯地推動。倘此,就不但是在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年後,終於可以落實貫徹《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的規定,不留任何「空白」,而且也是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補強及完善。
實際上,岑浩輝在題為《革新謀發展,奮進開新局》的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有「加強區際、國際法律事務和司法交流合作。進一步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互助和交流合作。」的表述。
而在施政報告附錄三「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各範疇施政主要工作時間表」的行政法務範疇中,有一項是「加強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互助與交流合作,研究並適時與內地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逐步推進與內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協作。
倘這項工作計劃獲得落實,就是對一直「千呼萬喚不出來」的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終於敲開大門,結束「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混沌不清局面。
其實,正如筆者曾經分析,在澳門特區的主要政權機關中,時任終審法院院長的岑浩輝,是最為澳門特區未能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而著急並「耿耿於懷」的。他曾經多次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提出應切實推進區際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他指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打擊跨境犯罪,確保社會穩定,維護公私法人和廣大市民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不應長期缺位。因此,應該盡快重啟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司法機關及執法部門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有法可依,同時應盡快啟動與內地和香港就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開展談判和磋商,重點解決有關刑事逃犯移交、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被判刑人移交等問題。
而岑浩輝在參選第六任行政長官時,也在題為《奮發同行持正革新》的參選政綱中鄭重承諾,推進特別行政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加強與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交流合作,推進商簽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積極推動粵澳、澳琴司法聯繫和相互協助,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完善律師管理制度。
現在,岑浩輝擔任了行政長官,「角色轉換」,從對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有殷切期待」,轉為直接享有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的主導權。因此,就要「主動出擊」了。
實際上,澳門特區未能落實貫徹基本法有關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規定的主要「障礙」,是特區政府。本來,澳門在回歸祖國後不久,就已經為落實貫徹《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有關「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的規定,制定了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構築了一張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天羅地網,消除所有的法網漏洞。根據《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合作,其範圍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訴訟;三、執行刑事判決;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監管附條件被判刑(即緩刑)或附條件被釋放的人(即假釋);六、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在該法律生效後,澳門特區已經與葡國、韓國等多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其實,澳門特區政府也曾啟動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的工作。澳門特區政府曾經於二零一五年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該法案旨在促進澳門特區與內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作出規範,包括移交逃犯、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但後來特區政府卻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至今已經接近十年,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對於澳門特區遲遲未能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中央有關部門是頗為「在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杜磊(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就曾經在一篇題為《內地與港澳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初探》的學術論文中指出,近年來內地與世界各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上發展迅速,但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卻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上長期裹足不前,還不如海峽兩岸已經先後簽署了《金門協議》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該論文更是直言,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一九九七年,中葡雙方已就澳門與外國進行被判刑人移管達成了共識,幷通過了《關於移轉被判刑者之協定範本草案》。但在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澳門的被判刑人移管工作反而陷入了停頓,非常令人遺憾。
當時特區政府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理由,是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其實,中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差異更大,尤其是伊斯蘭國家實行稀里古怪的法律體系,與澳門特區的法律衝突更為明顯,但澳門特區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屬一個國家不同法域的澳門特區與內地和香港特區之間,卻未能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現在中央要求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也應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其實,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不比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更複雜,相反還要簡單。比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中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是不適用於同屬「一個中國」架構內的兩岸四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因為內地、澳門、香港、台灣四地的居民,除真正的外國人外,都是中國公民亦即「本國公民」,也就不適用「不移交」原則。還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首先是我國兩岸四地的刑法及相關法律體系,都沒有「政治犯」這個罪名之設,但有類似「政治犯」的其他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等。如果這些嫌犯侵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有政治制度、中央政權,那麼,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澳門、香港,也有義務給予打擊。這是兩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明確的,也是特別行政區對其國家應當承擔的基本憲制責任。倘有嫌犯逃到其他法域,當然應當予以遣返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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