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並建議明年1月1日起生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在會後表示,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同時,法案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調解,並且調解費用由政府免費提供,所有開支將由現有預算支付,無需新增撥款。
黃顯輝及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稱,由於本法案所規定的訴前調解程式並非自性質而屬強制性的,因此,有關調解程式是免費的。而相關的社服機構本身已與社工局存在社會福利範疇的服務協議。根據相關協議,不會單純因為某一個案又或對服務範疇作出調整而必然地增加預算,因為服務的是可以調撥的。社工局日後可基於某一機承擔了家事調解服務而對其他服務進行調撥,令社服機構的人員安排可得到相應的調整和平衡而不會涉及額外的資源投入。
黃顯輝及梁孫旭指出,委員會原則上對法案表示支持,並就法案的結構及名稱、適用範圉、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必要性、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程式的法律定性、家事調解員的資格及指定標準、家事調解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家事調解服務的開支以及法案的用語等九方面進行討論。對於家事調解員的資格及指定標準方面,法案規定僅由社工局局長指定在社工局執行社工職務的公務人員或具有專業資格的民間社工擔任,委員會建議考慮納入其他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士,如被列入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49名澳區調解員,政府回應稱,49名澳區調解員大部分均為律師,另有數名調解員是私人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內容可能與家事調解無關,並強調家事調解目前是一項莊嚴的司法程式,訴訟離婚等家事案件對當事人十分重要,可能對當事人的生活、權利及義務帶來較大的衝擊,因此,本法案希望對有關訴前調解工作能夠做到「可管可控」,倘若日後有關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成效,屆時將會考慮逐步擴大調解員的資格範圍。
至於家事調解員的培訓方面,政府代表稱,現時法案適用範圍的特定家事案件數量預計每年二百多宗,為確保新法案的順利運作,法律一旦獲通過後,政府將對200至300名現從事家庭輔導的社工作專業培訓,包括公職社工及合作社服機構民間社工,今年起將開展調解員專業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