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他人合法泊車 擬罰款千五元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修改道路交通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新文本調整多項交通違規行為的罰則,其中法案建議若有人在合法的電單車泊位,將他人已停泊的電單車移離,將被罰款1,500元。
  李靜儀議員在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曾收到市民投訴,泊在合法車位的電單車,被人移離至禁止泊車的地點,當局希望清晰罰則條文,警方將透過調查取證處罰違法者。
  李靜儀表示,文本亦建議加強在巴士站前後10米以內泊車的罰則,由現行300元調升至900元,希望避免有駕駛者將車輛泊在巴士站範圍,對巴士上落客造成影響,而在巴士站停車罰款維持300元。
  另外,新文本新增條款建議,車輛在特定情況下需使用危險警示燈,例如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因天氣或環境因素需減慢車速,以及車輛被拖吊等情況,違反者將被罰款600元。新文本並要求駕駛員在駛入或駛出泊車處、住宅區、燃料供應站等場所時應減慢車速。
  另外,現行法律規定行車速度不應過於緩慢以致無理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慢駛),或違反最低車速限制。新文本建議將一般公共道路上慢駛的罰款從300元調升至600元,而橋樑、隧道等特殊路段的慢駛罰款則維持現行標準。李靜儀舉例,如跨海大橋設有最低車速限制,車輛違反規定將被罰款。對於未標示最低車速的路段,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道路暢通,但駕駛者無合理原因以過低速度行駛,從而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同樣會被視為違規行為。相信警方會根據實際情況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