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審議修改道路交通法案,政府文本列明行人過馬路時禁止操作或觀看手提電話,違者罰款300元,而接聽電話除外。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現行法律規定行人橫過車行道時應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確保安全後盡快橫過,而法案文本中增加「尤其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的內容,處罰標準與現行法律一致,違者將被罰300澳門元。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無法盡數列舉行人橫過行車道時禁止的情況,但為讓行人「專心」橫過車行道以確保安全,並對法律行文有更清晰的表述,因此明確行人橫過行車道時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而接聽電話並不屬於禁止的情況。同時對於50米距離規定方面,現行法律及新文本均規定,在50米距離內沒有人行橫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或供行人使用的路徑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盡快橫過,但有關車行道的道路條件或交通狀況不宜行人橫過者除外。
另外,法案規定推動手推車、以手推動兩輪或三輪腳踏車及嬰兒車、輪椅通行或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通行三種情況等同行人通行,但禁止非行動不便人士使用機動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同時對於使用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者,不應對第三人構成危險且不應運載多於一人。
會上亦討論了遇故障或事故時的處理方法,有議員希望政府加強居民交通事故處理方法的宣傳教育,明確大橋等特殊路段「安全地點」的界定,並建議參考內地或其他城市對輕微交通意外的簡化通報、和解程式及保險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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