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黑工」事件給「演藝之都」建設帶來警訊及啟迪

  韓國歌手G-Dragon(權志龍)於六月六日起一連三天在澳門舉行演唱會,期間網上張貼了該演唱會聘請周邊銷售兼職的網文,聲稱二百元一日加提成,有住宿提供;亦有「權志龍澳門演唱會兼職」帖文指,可做兩日或三日,綜合工資則由五百至一千元。因而該「黑工」的事件在澳門社交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由於目前正是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已經進入實質性報名參選的關鍵時刻,此事件如果發酵熾熱,可能會對立法會選舉產生某種不良後果,因而引發各方的高度關注。
  治安警察局和勞工事務局保持高度警覺,及時出手進行聯合巡查,帶走多人調查身份。治安警察局於七日下午發稿,指警方早上已聯同勞工局人員到銀河一演唱會會場進行聯合巡查行動,期間調查了九十六名非本地工作人員的身份,並將兩名非本地的相關負責人帶返警局作進一步的調查。本月九日凌晨零時許,治安警察局和勞工局發出聯合聲明,指稱正依法跟進調查個案,但仍需核實六十八非本地居民的工作許可狀況。治安警察局和勞工局又在聲明中指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任何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從事工作或活動,依法須事先取得相關工作許可。任何企圖以「志願者」名義規避工作許可制度的行為均屬違法。勞工局還特別強調,志願服務僅適用於非牟利性質的公益活動,且參與者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任何企圖以『志願者』名義規避工作許可制度的行為,均屬違法」,僱主有可能觸犯「不合規範的僱用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而從事黑工的非居民亦可能觸犯行政違法,可被科處最高一萬澳門元的罰款。
  昨日,治安警察局在例行記者會上進一步交代涉及演唱會活動非法工作調查案情。據發言人黃偉俊表示,目前警方已對三名涉嫌非法僱傭的內地女子落案,而涉案的六十八名「黑工」中有六十人為在澳門就讀的內地大學生,另有一名三十多歲的酒店男外僱涉及過界工作。黃偉俊表示,三名承辦售賣紀念品項目的女負責人年齡介乎三十至四十多歲,分別聲稱是兩間內地公司的負責人,在網上以「志願者」的名義招攬工作人員售賣演唱會紀念品,案中六十九名非本地人聲稱是以「志願者」身分,沒有收取報酬。他們目前仍身處澳門,暫時列作證人身份跟進調查。黃偉俊指出。由於承辦售賣紀念品項目公司與演唱會主辦方不是僱主與僱員的勞動關係,三名相關負責人沒有被檢控從事非法工作。
  治安警察局和勞工局的及時出手,提前「拆除」了一個可能會被某些參選團體或其協同者、潛在支持者手中的「砲彈」,有利於遏止網上負面輿論的繼續擴散甚至發酵,為立法會選舉的順利進行提供一個健康的氛圍環境。不過,仍需繼續努力,因為類似的「灰色地帶」現象可能仍將會出現,而且還可能會在其他領域如會議、展覽、體育比賽等發生。一方面必須堅決遏制「黑工」,維護本澳居民的就業權益,另一方面也是澄清及還原事實真相,避免讓「有心人」「見到風就是雨」地混淆概念,借機搞混輿論,獲取包括選舉在內的各種政治利益。
  當然,由於澳門特區正在建設「演藝之都」和「體育之城」,而且基於推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需要,特區政府正在推行「旅遊+會展」、「旅遊+美食」等的策略,這就不可避免地會有演唱會、參賽隊伍、參展單位的「隨團」志願者以至「粉絲」參與某種協助活動的情況發生。因此,及早釐定這種行為是否屬於「黑工」,也將能有利於「演藝之都」、「體育之城」建設,及各項會展、「美食週」活動的順利進行。
  實際上,內地的一些著名正規的演藝單位,如舞劇《只此青綠》、《沙灣往事》等,在澳門演出時,其劇組工作人員都會在劇院外「擺攤」售賣該舞劇的紀念品及影視光碟。如果按照某些「鍵盤戰士」的「標準」,可能是屬於「黑工」行為。因此,為了為「演藝之都」、「體育之城」的建設及各項會展、「美食週」活動,都能順利進行提供一個健康的輿論環境,有必要修訂《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將「隨團」工作人員的各項適格活動,排除於適用《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亦即不視為「黑工」。
  另外,隨著「小紅書」等軟件的興起,及網絡短劇的蓬勃發展,當然正規電影電視劇集仍然大行其道,具有中西文化交匯特點的澳門,就成為拍攝取景的優選地點,這將有利於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中心」。實際上,內地現在就有一種現象,凡是紅火的電影片或電視劇的取景拍攝地點,都被帶動為同樣火紅的旅遊景區,對當地的旅遊業及經濟大有裨益。澳門又何嘗不是如此?當今最「紅」的「深入街區」旅遊景點——在東望洋新街包括保留著斑駁的葡式建築群在內的舊式樓群中,仰拍新葡京酒店,狹窄的街道與金碧輝煌的「蓮花金樓」形成強烈對比的畫面,引來不少遊客「打卡」及短劇拍攝,就是由「小紅書」等軟件帶來的。
  當初在制定《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時,由於受到當時時空背景的局限,尚未考慮到此類現象。雖然《禁止非法工作規章》有「權宜條款」,規定在沒有明示許可下,非居民在本澳可以在以下兩種例外情況在澳門提供工作或服務:(一)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時,尤其是需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僱員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二)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但《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卻又規定,非本地居民在入境時應聲明入境及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目的,如不主動明確聲明另有專門或額外目的,所獲給予的入境許可視為僅為旅遊目的或等同旅遊的目的。而按照「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的法理學原則,《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權宜條款」,可能受制於《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的「剛性規定」,難以釐清上述的「隨團」「志願者」協助活動的「灰色地帶」。這是有必要及早「拆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