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明年(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訂明在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等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家事調解員由局方指定的社工擔任。
  在會上多名議員希望可培訓不同領域人士參與調解工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家事訴訟調解屬司法程序前置組成部分,有一系列法定要求、後果和程序,並須遵守法定人員資格條件、義務與限制,除專業資格外,並需接受由法院認可的機構監管,要求非常嚴格,未來有條件會考慮擴充人員資格範圍。
  社工局副局長鄧玉華稱,每年約有200多宗涉及特定家事個案,會先挑選具3年工作經驗的民間社工參與培訓,局方亦會安排社工參與,目前已有30多名家事調解員,未來會逐步增加人手,減輕工作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引介法案重點時表示,法案不包括涉及父母扶養給付的家事案件。政府解釋,在草擬法案階段,經聽取司法機關及社福機構意見後,決定將法案適用範圍集中於與訴訟離婚相關或促進雙方達成協議離婚的家事案件。
  法案建議,當事人在處理上述特定家事案件時,必須在提起訴訟前向社工局申請調解。政府強調,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性,與一般民事訴訟的對抗性不同,因此訴前調解被設為必要程式,以確保法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經委員會建議,法案最後文本新增關於中止期間的條文,保障當事人訴諸法院的權利和利益。
  法案建議四類家事案件在提起訴訟前須向社工局申請強制調解,包括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以及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等訴訟或非訴訟事件程式。該法案建議於明年元旦起生效。
  關於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程式的法律定性,政府指出,該程式具有混合性質。其中,社會工作局局長作出涉及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私人可對其提起行政申訴及司法上訴;而家事調解員在調解程式中的工作則不屬於行政行為,家事調解員除需遵守本法案外,還需遵守相關職業法例規定。
  法案建議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局長指定,包括由該局執行社會工作職務的公務人員或受該局監管並提供家庭服務的註冊社工擔任。委員會曾建議讓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上的澳區調解員參與家事調解,但政府認為,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主要從商事調解角度考慮,且大部分澳區調解員為律師,其工作內容可能與家事調解無關。待有關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成效後,將考慮逐步擴大調解員資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