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宇
一、引言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以國內大循環吸引全球資源要素,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聯動效應,提升貿易投資合作品質和水準,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資源要素首先要在國內市場上順利流通,才能支撐國際市場上的資源聯動。作為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市場區域之一,粵港澳大灣區不僅有利於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更有利於支撐引領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粵港澳大灣區是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的前沿陣地,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是擴大規則制度型開放的重要鋪墊。2023年4月,廣東省發佈了20個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典型案例,規則銜接實務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突破。
在理論界,規則銜接問題也引發了廣泛關注,有關研究成果較為豐富。然而,如果追問規則銜接究竟是指什麼,理論界至今都沒有達成基本的共識,學者們眾說紛紜。鄒平學教授認為,規則銜接實際上就是要設計出怎麼容納、怎麼疊加、怎麼嫁接不同規則的通道,規則銜接本質是提供一個整合、聯通、接納、轉換,或者說趨同的裝置。唐曉晴教授等人認為,規則銜接是指通過兩地協同立法和法律合作,逐漸實現兩地法制環境的趨同。伍俐斌教授認為,規則銜接就是在尊重內地與港澳規則差異的基礎上,設定若干條件和指引,允許有關法律關係選擇適用內地規則或者港澳規則。呂冬娟教授等人認為,銜接是指探討兩地法律中的不同點如何達成共識,從而對達成共識的部分構建出新的民商事法律草案,或者透過區際衝突法單獨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內以一定的立法方式重新頒佈適用。李大朋教授等人認為,銜接是指粵港澳三地的民商事規則以協調、趨同甚至統一的方式進行銜接,不包括粵港澳三地通過衝突法和司法協助的方式互相承認民商事規則的域外效力或民商事判決的域外效力。
可見,學界目前對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理解事實上與規則適用問題、規則統一問題以及規則趨同問題混為一談,諸位學者所討論的「規則銜接」各有所指。概念不清如鈍刀磨人,用同一術語指代不同的東西,必然會帶來混淆和謬誤。關於規則銜接的總體研究成果雖然較為豐富,但現有研究對粵港澳大灣區規則相互銜接的概念界定、內涵分析和理論構建比較缺乏。因此,本文將以粵港澳大灣區為視角,依次闡述規則銜接的目的、內涵與外延,理清這一重要但模糊的基礎理論範疇。本文的核心觀點是,作為我國制度型開放事業的重要鋪墊,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不同於規則適用、規則統一以及規則趨同。大灣區規則銜接應理解為一地要素流出規則和另一地要素流入規則的銜接,即各地打破要素流通的規則壁壘,制定低成本的要素流通規則,以實現配合要素跨境流通之目的。
二、規則銜接的目的
社會實踐的具體規則應當根據其目的進行理解、適用、修正和調整。首先必須明確構建規則銜接的目的為何,方可較好討論如何進行銜接。雖然學界目前對規則銜接的含義莫衷一是,但至少可以建立起一個基本的共識,即規則銜接本身不是目的,規則銜接的目的是配合要素跨境流通。既包括有形的要素流通,例如人流、車流、物流等;也包括無形的要素流通,例如數據的流通、法院判決的流通、執業資格的流通等。
(一)以往理論的印證
事實上,「銜接」並不是一個全新的術語。據莫紀宏教授考究,早在2018年學界討論《監察法》如何與《刑事訴訟法》「相銜接」的問題時,就興起了「法法銜接」這一術語的研究熱潮。法法銜接是一項高要求的立法工作,除了要求各部門法不相抵觸之外,還進一步要求破除部門主義,強調不同法律部門相互銜接、協調一致。莫紀宏教授當年預言「銜接」這個術語背後所具有的學術價值和制度意義,如今在粵港澳大灣區成功應驗。
關於《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法法銜接問題,核心在於證據規則的銜接。證據要素如何從監察程式流通至刑事訴訟程式。這個問題催生了《監察法》第33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正是基於此條法律,證據要素的流通有法可依了,監察證據順利獲得了在刑事訴訟中的准入資格,證據這一要素按照法定的形式實現了從《監察法》到《刑事訴訟法》的流通。
可見,當年法法銜接的目的正是配合(證據)要素跨部門法流通。當然,和傳統的法法銜接相比,粵港澳大灣區語境下的規則銜接具有更宏大的含義。法法銜接和規則銜接的首要區別在於,法法銜接所要配合的是要素的跨部門法流通,這種要素流通限制在內地法域之內;而大灣區規則銜接所要配合的是要素的跨境流通。其次,法法銜接必然屬於立法工作,而規則銜接不一定是立法工作。事實上大灣區目前很多規則銜接都是由政策配合實現的。
在近期的理論研究中,規則銜接和要素流通之間的緊密聯繫已有體現。例如,文雅靖研究員等人認為,一個基本的邏輯是,規則銜接做好了,要素在大灣區內順暢流動將不成問題。伍俐斌教授等人認為,「規則銜接」旨在打破規則壁壘、形成更優的法治營商環境,從而助力生產要素的跨區域流動、推動區域一體化發展。司豔麗法官認為,粵港澳大灣區(訴訟)規則銜接應為要素跨境高效便捷流動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實現以及法院判決的自由「流通」。
(二)當下實踐的需求
灣區經濟是當今國際經濟版圖的突出亮點,具有開放的經濟結構和強大的資源外溢功能,已經成為帶動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粵港澳大灣區正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隨著港珠澳大橋建成通車,一條「大動脈」匯通三地,自然的壁壘已無法阻隔生產要素的高效流通。然而,制度的壁壘仍然存在,在「一國兩制」下,粵港澳社會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屬於不同關稅區域,市場互聯互通水準有待進一步提升,生產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良好局面尚未形成。
為解決粵港澳大灣區要素流通不暢的實踐問題,規則銜接被視為一個恰當的手段。習近平總書記明確強調:「要抓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歷史機遇,推動三地經濟運行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加快粵港澳大灣區城際鐵路建設,促進人員、貨物等各類要素高效便捷流動。」2019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也明確提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規則銜接,推動生產要素流動和人員往來便利化。針對粵港澳深度合作的示範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亦提出,深合區的發展目標之一就是全面確立規則深度銜接的制度體系,各類要素跨境流動高效便捷。
(三)未來開放的鋪墊
當今世界正經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與國的競爭日益激烈,歸根結底是國家制度的競爭。面對複雜的外部環境,我國堅定不移地推進高水準制度型開放。我國的制度型開放事業旨在增強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資源要素聯動,而資源要素首先要在國內市場上順利流通,才能支撐國際市場上的資源聯動。《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開篇即強調,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嘗試。粵港澳大灣區正是我國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的前沿陣地,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是擴大規則制度型開放的重要鋪墊。加快探索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則銜接,對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對接國際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
綜上,從以往理論的印證、當下實踐的需求以及未來制度的鋪墊三個角度,規則銜接配合要素跨境流通的目的得以確立。確立這一基本共識非常重要,它可以拿來檢驗現有的規則銜接理論,幫助我們分辨那些看起來和規則銜接非常類似但實際上和規則銜接並沒有直接關係的問題,進而幫助我們理清規則銜接的內涵,為大灣區規則銜接實踐工作提供指引。
三、規則銜接的內涵
理清一個概念,關鍵就在於將其與相似概念區分開來,所謂定義主要就是用語言將一個事物和其他事物作出區分。在近年來的粵港澳大灣區語境下,與規則銜接較為相似的概念主要是規則適用、規則統一、規則趨同。如前所述,學者們在討論規則銜接時經常混雜著這三個不同的問題。如果我們能夠辨別規則銜接和規則適用、規則統一以及規則趨同的區別,我們在很大程度上就理清了規則銜接的概念內涵。
(一)規則適用與規則銜接之辨
1.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經常被誤認為屬於規則銜接問題。學者們主張規則銜接包括法律適用方面的銜接,應允許大灣區民商事主體更自由地選擇法律。不過,李大朋教授明確提出規則銜接不包括粵港澳三地通過衝突法的方式互相承認民商事規則的域外效力。
允許粵港澳大灣區民商事主體自由選擇准據法確實可以打消一些顧慮,間接地鼓勵要素的跨境流通,但不能因此就把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混入規則銜接問題。原因在於,國(區)際私法允許民商事主體自由選擇准據法,背後所依據的是意思自治原則,並非出於配合要素跨境流通之目的。換言之,配合要素跨境流通從來都不是國(區)際私法的目的或原則,意思自治原則作為國(區)際私法的基本原則,甚至是合同准據法的首要原則,本身就足以證成當事人對準據法的自由選擇,無需也無法訴諸配合要素流通這一目的進行證成。既然我們處理法律適用問題的原則不是配合要素跨境流通,那麼這就意味著法律適用問題不可能屬於規則銜接問題。
2.習慣適用問題
伍俐斌教授等人提出民商事習慣銜接也是民商事規則銜接的題中之義,內地司法機關在處理由兩地關於「斤」「兩」等交易習慣差異導致的合同爭議時,就存在民商事習慣銜接問題,此時可參考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繫」原則進行處理。然而,基於相同的原因,習慣適用問題並不屬於規則銜接的領域。我們處理習慣適用問題的原則,如伍俐斌教授等人所言,是參考國(區)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繫原則,而這和配合要素流通之目的並沒有直接關係,前者無需也無法訴諸後者進行證成。
事實上,無論是法律適用問題,還是習慣適用問題,都屬於要素順利跨境流通之後,又不幸產生糾紛之時的規則適用問題,而這和配合要素跨境流通的規則銜接完全是不同時間階段的問題。規則適用問題屬於法庭裏面的問題,但規則銜接所關注的要素流通在於法庭之外。在我國的涉外司法實踐中,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外國規則,或者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適用外國規則的情況並不少見,難道這就意味著我國和外國成功實現了規則銜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把涉外案件的規則適用問題混入屬於規則銜接問題,不僅貶低了國(區)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繫原則,更低估了規則銜接的難度。
至此,我們依據規則銜接的目的成功排除了被混入規則銜接的法律適用問題和習慣適用問題。按照同樣的邏輯,其他與規則銜接的目的無關的問題亦可被排除。但是,規則銜接的目的是配合要素跨境流通,並不意味著一切可以直接促進要素流通的工作都可以稱為規則銜接。規則銜接本身的內涵仍有待我們進一步理清。
(二)規則統一與規則銜接之辨
規則統一,即由一個權威機構制定統一的規則在各法域生效。例如,全國人大制定的《國籍法》統一適用於內地、香港和澳門。有學者設想,在簽訂跨域合作協議的前提下,可由粵港澳三方高層代表或指定官員組成權威機構,他們達成一致,便以機構的名義直接發佈新的協議附屬規範性檔,在三地同時生效。
1.詞義上的衝突
誠然,如果能夠實現規則統一,要素的流通將不存在任何壁壘,這非常符合規則銜接所追求的要素流通目的。但首先就會遇到一個詞義上的問題,規則統一意味著消除差異,只留一套規則,而「銜接」從詞義上就強調兩套規則的內在協調,只有一套規則談何銜接?規則銜接既不是完全消除差異,也不能因差異而形成制度壁壘,而應在保持各自特色和優勢的基礎上,將差異轉化為動力,實現有效銜接,為要素跨境高效便捷流動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由於規則統一意味著消除差異,只留一套規則,所以規則統一和規則銜接在詞義上就是衝突的。
2.現實中的阻力
除了詞義上的明顯衝突之外,規則統一的設想並不現實。制定多法域通行的統一實體法和程式法是徹底解決法律差異所造成的難題的最佳方法。但是,以澳門和內地的客觀現實差異,實現完全的法律統一,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原因在於,三地的立法機關和立法程式各不相同,即使是全國人大,也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訂立統一適用於三地的規則。在正常狀況下,中央為特別行政區立法主要的方式就是通過將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予以適用。然而,列入基本法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粵港澳大灣區是以經濟協作作為其核心目標,難以將其歸屬為國防、外交範圍。同時,兩部基本法都授權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經濟政策,這也意味著以經濟協作為主要目標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內容應該屬於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內容,中央亦難於為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直接立法。如果想要在大灣區設立一個可以在三地制定規則的權威機關,那麼「一國兩制」和港澳基本法首當其衝需要重點考量,任何跨域合作協議都不足以賦權這樣一個權威機關。
那種認為只有消除三地制度差異、法律差異才能實現大灣區的融合發展的思維是不切實際和十分狹隘的。規則銜接的目的是配合要素跨境流通,但並非一切能夠促進要素跨境流通的做法都是規則銜接。規則銜接預設了對差異規則的承認與尊重,「銜接之」而非「統一之」。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在「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框架內,發揮粵港澳綜合優勢,創新體制機制,促進要素流通。因此,儘管規則統一在促進要素跨境流通方面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但這種由一個權威機關制定統一的規則在各法域生效的設想過於激進,且在詞義上和規則銜接存在衝突,因而只能被我們擯棄。
(上,原載《深圳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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