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簽意見書 明年二月起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民航活動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及秘書梁孫旭在會後表示,委員會就有關法案共召開了8次會議,其中政府代表列席5次,雙方分別就民用航空市場開放、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法律制度、更新民航活動法律制度、國際民航法規、民航局的職責、民航局人員制度、無人機活動以及現有承批人情況過渡規定九大方面進行重點審議。法案並建議於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黃顯輝及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回應表示,法案是本澳逐步開放民航市場政策的法律基礎。根據現行的批給合同,承批公司以專營制度定期及持續地經營由外地到澳門及由澳門往外地的乘客、行李、貨物、郵件及郵包的商業航空運輸服務,法案規定的制度獲通過及生效後,將不再適用批給制度,並即時開放商業航空貨運及郵政服務。
  同時,為落實逐步開放上述業務市場的政策,法案並沒有對可成為從事貨物或郵件的商業航空運蝓服務的經營人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數目作出限制,亦沒有規範最低限度服務。法案也沒有賦予民航局職權向航空公司施加經營某些航線、提供一定數量航班,或在經濟不景的情況下提供貨運服務的義務,每一航空公司可根據其營運及經濟準則,決定擬經營的航線及航班的頻率。由於沒有持續經營的義務,以及季節性還是永久性的方式放棄哪些航班,亦是由航空公司自己決定。但為確保資源的有效運用,法案規定倘持有人自執照或同類檔發出之日起超兩年未開展相關活動,則有關執照或同類檔失效。
  法案亦對商業航空客運業務訂定準入制度、業務牌照制度及業務制度的規則,但直升機營運的商務航空客運業務及商務航空除外。政府表示有意將現時法律只容許以專營制度業務且只有一間承批公司的情況,逐步過渡至容許設立多間經營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的航空公司,透過對符合法案規定資格的公司分別發出若干業務牌照予以落實,而業務牌照數目則由行政長官訂定,在發出業務牌照前須進行公開競投,但基於公共利益並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並以直接磋商方式發出業務牌照。政府解釋這是為維持民航活動的安全性及確保商業航空運輸市場的穩定發展。未來,政府將繼續監察市場的發展和變化,從而考慮發出新的營業牌照的必要性和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