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報告披露交通事務局在監察特別的士服務未有妥善履行監察職責,監察尺度一再放寬。
審計署根據取得系統之原始數據,並按批給合同規定計算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間,藍的及紅的全線車隊每月能否達到批給合同要求的最少出車數量,即「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發現期間合共783日內,每一日均不足21個小時符合批給合同所要求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因而每一日均未達批給合同規定的標準,尤其在日間的上下班時段更為嚴重(8:00-8:59為100%不達標及17:00-17:59接近99%不達標)。以紅的2025年1月的情況為例,該月可安排營運的最低車輛數是29號的151輛,於當日8:00至12:00期間,按調整後的標準計算,此時段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為121輛;但依批給合同規定計算,「最低營運車輛數量」應為160輛,兩個標準之間相差了39輛的士。
審計署審查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之間的情況,發現即使按交通事務局另行採用較低參數來計算的結果,在合共783日內,藍的及紅的分別只有9日及1日,約1.15%及0.13%日子達批給合同規定的「最低營運車輛數量」。
審計署抽查由承批人向交通局提交的2025年1月紅的召車紀錄,發現各時段未能即時召車的比率平均超過50%,甚至在18:00至18:59時段超過90%,顯示市民的需求遠遠未被滿足。除此之外,審計署發現市民透過網上召車平台即時召車時,平台的自動派車操作限制一般在不超過召車市民半徑1.5公里範圍,在某程度上此設定限制了可搜尋到的「候召中」車輛。如「候召中」車輛在召車市民的1.5公里半徑範圍以外,市民便未能透過網上召車平台即時召車。
此外,審計報告發現特別的士未按批給合同規定提供預約服務,導致延誤或失約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交通事務局長期放任不管下,變相承批人無須遵守批給合同所訂的預約流程要求。
報告指出,在2022年起3年間共有5宗失約投訴個案已科處罰款,但當局的預約訂單數據顯示,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間成功預約的訂單有24.7萬筆,當中懷疑延誤或失約共3,731筆,佔1.5%,近4成是情況未明的有9.8萬筆,包括未能確定訂單失約方、或取消預約原因等,而交通局沒有主動監察。
報告又顯示,批給合同特別的士需在上車前至少30分鐘向乘客提供車牌號碼,但承批人實際執行明顯不同,包括至上車前10分鐘才安排配車,因此乘客即使預約成功,屆時亦不保證已配車。
審計署又認為,種種問題反映監察實體的監察取態與特區政府初衷背道而馳。若交通局未有堅定決心糾正監察態度及採取有效措施達致工作目標,即使未來批給合同條款如何決定,仍然會因監察工作未到位,而令現時所面臨的困境不斷延續,不但會引來不公之嫌,更無法紓緩社會大眾「搭車難」的問題。
本澳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