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中選會」昨日舉行新任主委交接典禮。新任「中選會」主委游盈隆談及未來六大挑戰包括「陸配參政權」議題,他認為除非台灣地區「憲法」與相關法律做出妥適周延的因應和修正,畢竟兩岸關係有其特殊性,現階段用「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權問題,實屬牽強,且具有高度爭議性。但「內政部」於傍晚發表聲明,仍重申要依「國籍法」二十條規定,欲擔任台灣地區民選公職者,均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內一年內完成。「本部依法行政,從未改變立場」。
游盈隆與「內政部」對陸配參選權的「不同調」,這不僅是一場關於法律適用的爭議,更深刻地揭示了台灣內部在兩岸關係定位、民主價值與政治現實之間的複雜拉扯。首先是意識形態的對立,「內政部」的做法,被廣泛批評為是民進黨當局推行「兩國論」的具體表現,透過將大陸配偶定位為「外國人」,並以此剝奪其政治權利,旨在強化兩岸的區隔與對立,服務於其「抗中保台」的政治論述。其次是政治現實的考量,游盈隆作為「中選會」主委,其職責是維護選舉的公正與中立。他點出法律適用的「牽強」與「模糊」,不僅是基於專業的法律判斷,也反映了選務機關在政治壓力下,試圖回歸法制面的努力。他的表態,客觀上對民進黨當局的意識形態操作構成了一種制衡。再次是民主價值的檢驗,陸配群體在台灣地區長期生活、納稅、參與社區發展,卻被剝奪基本的參政權,這無疑是對民主社會平等原則的挑戰。這場爭議也成為檢驗台灣社會是否真正包容多元、保障人權的試金石。
總而言之,游盈隆與「內政部」的「不同調」,表面上是法律技術的爭議,實質上是台灣社會如何定義自身、如何面對兩岸關係的深層矛盾。這個問題若不從根本上透過法律修正或政治對話解決,未來勢必還會出現更多類似的爭議案例,持續消耗台灣的社會成本與民主能量。游盈隆的表態雖然無法直接改變現行法律,但對陸配群體而言,具有相當程度的正面意義。
作為「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最直接的影響力在於選舉的執行與候選人資格的審查。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取得身分證滿十年後即可取得參政權。這為「中選會」未來審查具有陸配背景的候選人資格,提供了明確的法源依據,避免了因法律適用模糊而產生的爭議。游盈隆強調面對即將到來的選舉,「中選會」需要很明確的依據來審查參選人的資格要件。這意味著在選務執行上,他傾向於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一「特別法」,而非「內政部」所主張屬於「普通法」的「國籍法」,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原則,這在程序上為符合資格的陸配參選者提供了保障。
游盈隆的發言在政治層面上,對民進黨當局的既有政策構成了有力挑戰,為陸配權益發聲。他直言用「國籍法」處理陸配參選權「實屬牽強」,這直接挑戰了「內政部」長期以來用以限制陸配參選的法律邏輯。這種來自於官方選務機關負責人的專業判斷,有力地削弱了歧視性政策的正當性。他點出目前在台陸配已超過十四萬人,隨著時間推進,「理論上一定會有越來越多陸配擁有參政資格」。這番話將陸配參政權從單一事件(如李貞秀案)提升到一個無法忽視的社會趨勢,迫使社會大眾與執政當局必須正面思考如何應對。他承認這是一個法律體系的「模糊空間」,並呼籲「政府」與「國會」共同努力,從根本著手進行「修憲」或修法。這將爭議的焦點從「如何刁難陸配」轉向「如何完善法制」,為陸配群體爭取長遠的權益保障開闢了論述空間。游盈隆的立場雖然無法立即廢除限制陸配參選的障礙,但他在選務執行上提供了更友善的解釋空間,並在政治論述上挑戰了既有政策的合理性,這對維護和促進陸配的參政權益是一股重要的正面力量。
從法律和政治現實來看,這個由「法律衝突」造成的僵局是有解套可能的,但難度較高。目前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修法」與「釋憲」兩條路徑上,但都面臨著巨大的政治阻力。路徑一是修改法律,這是最直接但也最困難的解套方式。由於衝突源於「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矛盾,理論上可以透過修改其中一部或兩部法律來解決。而可能的修法方向,一是修改「國籍法」,增設「除外條款」,明確定義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該法關於「外國國籍」的規範。這正是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防小人條款」概念,旨在直接排除「國籍法」對陸配的適用。二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一步明確定義陸配在取得身分證並設籍滿一定年限後,其參選公職的權利完全不受「國籍法」限制,將「特別法」的地位徹底釐清。
然而,由於民進黨當局將此議題與「國家安全」和「抗中保台」的意識形態高度綁定,執政黨極不可能支持任何被視為「放寬」對陸配限制的法律修正案。即使是藍白兩黨黨團挾議席多數通過修法,「行政院」可能也將會使用「不副署」的惡劣手法予以阻攔。
路徑二是聲請「釋憲」,當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矛盾或適用爭議時,聲請「憲法法庭」進行解釋是另一個關鍵的解套途徑。而可能的「釋憲」論點有三個,其一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處理兩岸事務的「特別法」,應優先於「國籍法」適用。行政機關(「內政部」)逕行適用「國籍法」是違法的。其二是違反「憲法」平等權:主張對陸配與外籍配偶在取得戶籍/「國籍」與參政權上的差別待遇(陸配需十六年、外籍配偶僅需四年),以及在參選公職時額外要求「放棄國籍證明」,構成了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其三是牴觸「憲法增修條文」,主張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外國人」的作法,直接牴觸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將兩岸關係定位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架構,而非「國與國」的關係。
「釋憲」需要由符合資格的機關(如「立委」一定人數、法院等)提出聲請。雖然這是一條可以繞開「國會」政治僵局的道路,但「大法官」的解釋也難以完全脫離當下的政治氛圍。不過,一旦「釋憲」結果認定現行作法「違憲」,將對行政機關產生強制性的拘束力,是打破僵局的有效手段。
然而,問題的癥結不在於法律技術,而在於政治意志。只要民進黨當局繼續將「兩岸一中」的法律架構視為政治禁忌,並堅持以「兩國論」的思維處理兩岸事務,那麼無論是修法還是「釋憲」,都將面臨巨大的政治障礙。因此,這個「模糊空間」在短期內恐怕仍將持續存在,並成為台灣政治與法律體系中一個持續引爆爭議的未爆彈。
兩岸觀察(富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