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終審法院裁定,已成年子女若嚴重違反尊重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必繼續扶養。
終院的裁決指出,按民法典規定,子女在成年後與父母的親權終止,若成年子女仍在升學或接受專業培訓,未有經濟能力,父母在合理限度內仍需承擔扶養的義務。原告的 2名兒子,要求已離異的父母繼續支付他們在加拿大升學的生活費及學費。2人的父親提出永久抗辯,指 2名兒子沒履行對他應有的尊重義務,導致失去扶養權利。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應盡尊重義務。在以中國人為主體的澳門社會,子女對父母的尊重是核心倫理價值,難接受沒尊重父母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繼續扶養他們。合議庭裁定,如果成年子女嚴重違反尊重父母的義務,父母沒有義務提供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