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稱解僱是否合理 不單取決於警告信數量

【本報訊】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表示,勞動關係法並沒有具體說明僱員發生多少次過錯才構成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因此不單純取決警告信的數量,還須視乎僱員的行為或情況的嚴重程度是否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須負舉證責任。倘僱員認為警告信內容與事實不符應謹慎考慮是否簽署。

議員區錦新書面質詢指出,不少博企向員工發警告信已到了“雞蛋裏挑骨頭”的境地,令人懷疑這是為有理解僱員工的部署。勞工局長黃志雄回覆時指出,調查僱主的解僱理由是否合理,不會僅考慮警告信,倘證實僱所引用的理由缺乏根據並拒絕按法規支付解僱賠償,勞工局會將個案送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