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場所的經營(下)

上週談及有關經營飲食場所方面的若干法律規定,今期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其他相關的內容。飲食場所的經營者除須遵守已提及的法律規範,包括申請經營執照;飲食場所名稱的展示或轉名;以及場所餐飲價格的訂定外,以下規定亦必須留意及遵守。

第四,關於場所空間的改動。對飲食場所來說,當顧客數量日漸增多,而場所(如店面)空間不敷應用時,自然要考慮擴充地方營業。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有關場所內的改動須經發牌部門許可,如未經許可而私自更改場所設施,包括建築結構佈局、用餐區域面積,又或擅自在場所(店舖)外放置桌椅接待顧客用餐等,均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五千元。

第五,場所的設施保養及衛生清潔等方面的準則。按照法律規定,場所內的設施、傢俬、機器及其他設備,均應保持應有的外觀、運作及清潔條件,如果出現毀壞及破損,應立即加以修理。假如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罰款七千五百元。至於衛生清潔方面,如果飲食場所內發現有老鼠及蟑螂滋生、供盛載食物用的容器存放在不符合衛生條件的地方、煙味抽吸及排放系統運作不佳等情況,亦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三萬五千元。

第六,場所的燃料存放及防火安全。為了保障顧客以至飲食場所人員的安全,法律對飲食場所的燃料存放及防火安全方面亦有所規定。根據法律,場所內不可存放超過規定限量的燃料或未經核准的燃料品種。此外,假如場所內無滅火器或滅火器數目不足、疏散通道被佔用、無緊急安全照明或照明不足,又或出口、窗戶或露台被封鎖等,這些情況均屬違法,最高同樣可罰款三萬五千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54條、第70條、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