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共同規範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秩序,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國家旅遊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分別發出通知,本月一日起日在內地與澳門同時實施《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在2011年內地與澳門旅遊工作磋商會議上,內地與澳門旅遊主管部門就合作加強規範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的具體措施進行了交流與磋商。為提高旅遊服務品質,促進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決定推出《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以下簡稱《合同要點》)。經廣泛徵求意見及雙方充分協商,擬成《合同要點》。
《合同要點》從六個方面要求內地組團社與澳門地接社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做到:(一)明定雙方名稱、經營許可證及聯絡方式。(二)組團社領隊和地接社導遊資訊必須清晰。(三)明定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特別須指明在澳門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四)明確規定旅遊團團費包含的項目、支付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有自費項目,須註明內容和價格。(五)明定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組團社須取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須遵守《旅行社條例》,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領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遊客購物,如發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六)明定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地接社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牌照,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地接社導遊必須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在遊客抵達澳門時,須及時派發符合法令規定的行程表。地接社及導遊在接待旅遊團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項目。
《合同要點》的推出是內地與澳門旅遊業界合作開展“品質旅遊”的重要內容,有利規範市場秩序,對內地赴澳旅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