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行政體制由補強行政會職能作開頭 改革行政體制由補強行政會職能作開頭

近日召開的行政會,討論完成了一系列行政法規草案。其中屬於行政架構編制及公職制度的,計有《修改〈行政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和《修改〈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運作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暨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律草案、《修改〈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以及《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草案等。

行政會如此密集地討論通過有關行政編制及公職制度的法案,似是展示特區政府的改革創新行政制度的工作,已經「動」起來了。實際上,崔世安在競選第三任特首的《傳承創新,共建和諧》參選政綱中就承諾,當選後「將繼承和發揚『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和服務精神,認真履行、完成既定的公共行政建設和法制改革任務。與時俱進,更新思維,突出制度創新的作用,提升特區政府整體的管治能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激發公務人員士氣」、「促進科學決策,整合政府職能」。而在二零一一年度「施政報告」中,崔世安又表達了「經過十年的運作,特區政府需要適時整合及調整一些部門」的願景。

崔世安就任第三任特首時,首要工作是磨合各部門運作,並在此基礎上熟悉情況,調查研究、進行摸底,為落實上述任務蒐集資料並進行研究分析。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應是已有一定積累,現在就是付諸實施的時候了。相信,除已實施的將社會保障基金重新劃入社會文化範疇,退休基金會劃入行政法務範疇,及將法律改革辦公室與國際事務辦公室合併,以專責法律統籌機制的工作之外,較為集中系統的行政體制改革工作,就以今次的由行政會、行政暨公職局、經濟局來「打頭陣」。相信,日後還將會「陸續有來」,對其他各局級部門進行改革,甚至不排除會對司級機構進行改革整併,以求政府運作更為暢順。

在行政體制改革中,首先向行政會「動手術」,這是「抓住主要矛盾,以解決主要矛盾來帶動解決次要矛盾」辯證方法的靈活運用。眾所周知,行政會在澳門特區政府的運作中,具有「核心」和「龍頭」的地位作用,「龍頭」帶動得好,政府各部門的「龍身」、「龍尾」就能游刃自如。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行政長官既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是澳門特區政府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政府。而行政會則是行政長官依法設立的決策性機構,為行政長官及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政策或作出重大決策時提供意見。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時,必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這有利於行政長官在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正確的決策。但行政會的意見對行政長官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這反映了行政會所具有的協助特首決策的性質。行政會是一個決策性徵詢機構,它在澳門特區的政治架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從行政會議的職能看,行政會的主要職能是為行政長官作出重要決策提供意見。行政會作為行政長官的助手和參謀,在行政長官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中將發揮重要作用。

為此,曾於澳門過渡期以中國法律專家身份擔任過前澳葡政府高級公務員的中山大學副教授鄧偉平,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一書中指出,行政會的設立,有利於彌補行政長官個人決策之不足。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的法律地位,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體現的是首長負責制。首長負責制有決定問題迅速、辦事效率高的優點,特別是處理行政事務更要講究效能,不能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也不能大家都負責,而實際上誰也不負責。但首長負責制也有不利的一面,容易主觀片面地看問題和處理事務,而行政長官作為澳門特區的首長,享有一般地方行政區域所不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稍有不慎,就會犯錯誤甚至走向個人專斷。因此,《澳門基本法》設立行政會,輔之以集體決策、集體領導的作用,以補充特首個人決策之不足。而且,行政會由行政、立法、社會三方面的人士組成,其代表的範圍、照顧的利益比較廣泛。因此,在有關澳門特區的重大問題上,行政會可以發揮集體智慧,幫助行政長官瞭解情況,全面考慮問題,作出正確的決策。

行政會的設立也有利於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配合。從行政會的組成來看,其委員有來自政府的主要官員(陳麗敏),經常代表行政機關反映行政方面的意見;有立法會的一些議員(歐安利、鄭志強、陳明金),他們經常反映立法機關方面的意見;還有社會人士(梁慶庭、廖澤雲、馬有禮、梁維特、何雪卿、黃如楷),他們反映社會各界的看法。行政會客觀上能給三者的互相溝通、互相配合提供平臺。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意見一樣或基本相同時,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如果意見相左時,在行政長官的主持下,二者可以相互交換看法,加強協調,消除分歧,解決問題。而行政會中的社會人士,他們既非行政官員又非立法會議員,能更好地以第三方的身份和立場發表意見,協調行政和立法兩方面的分歧,這無疑有利於行政和立法之間的相互配合。

行政會的設立更有利於對行政長官的監督。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除少數事務如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等以外,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之前,均須經過行政會的討論,諮詢行政會的意見,如果不採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還要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些規定明確表現了社會對行政長官的監督作用,它要求重要問題須經行政會討論,而不能由行政長官拋開行政會直接作出決定,其中關於行政長官不採納行政會多數議員的意見時,要紀錄在案的規定,也表明了嚴肅謹慎的態度。這都有利於對行政長官起到一種實質性的監督作用。

既然行政會在澳門特區政府運作時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因而其運作是否暢順,其幕僚的工作就十分重要。而第二/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章程》,是在澳門回歸前研擬的,並在回歸當天頒布實施,雖經二零零五年進行修改,但仍有不足之處。現在再次修改,增加規定公共部門或實體負有義務向行政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等內容;並一併對《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進行修改,增加秘書處協調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向行政會提供會議所需的資料或文件,以協助行政會委員更全面瞭解草案和政策的內容,及秘書處需增加不同專業和職級的人員、調整人員編制和重組組織架構……等內容。這樣,就將能更進一步強化行政會的作用。因此,一系列的行政體制改革,首先向行政會「開刀」,就將能起到帶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