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內問題任內解決請不要「擊鼓傳花」

一直在新《土地法》和「海一居」問題上站在前列的鄭安庭議員,昨日趁立法會舉行運輸工務範疇施政辯論會議,向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詢問有關修改《土地法》及「海一居」事件解決方案的問題。羅立文司長回應時表示,若果政府主動提出修改新《土地法》,他願意配合相關工作,但他強調「我冇講過(土地法)應唔應該、需唔需要改,我冇講過!」至於「海一居」事件,羅立文指運輸工務範疇所負責的是批地,以及處理政府與土地承批人之間的關係,而土地承批人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則非他管。

羅立文問在這裡明確指出,若果政府主動提出修改新《土地法》,他願意配合相關工作。這番話有其道理。一方面,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凡是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的創制權和提請法案的提案權,是由行政長官掌握,他作為主要官員,依法不具有提案修改新《土地法》的權力,因而他只能是在政府向立法會提請修改新《土地法》的法案時,在其職責範疇內予以配合。但另一方面,在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羅立文的前任劉仕堯,在代表特區政府列席立法會的相關會議,回答議員的問題時,按某些議員後來的公開表述,是他在某些條文內容尤其是關於「政府收地」問題的條文上,誤導了議員,並作出了倘日後發生議員們擔心的情況,政府將會有辦法妥善處理,因而議員們才「放過」了明顯是有瑕疵的條文。但遺憾的是,負有責任的劉仕堯,在事實證明當初議員們所擔心的條文瑕疵已經成為夢魘的兩年多來,一直採取逃避責任的態度,沒有站出來說清楚、講明白,更不顧承擔責任。而羅立文作為劉仕堯職務的繼承者,必須繼承劉仕堯的行政責任和政治責任,包括兌現當初對議員們作出的承諾,尤其是對新《土地法》的不盡完善條文進行補救的承諾。因此,倘政府向立法會提請對新《土地法》進行修訂的法案,他將負起這個責任來,在其職權範圍內配合好修法的工作。何況,倘新《土地法》的修訂法案進入立法程序,按規定本來就應當是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代表特區政府前往立法會接受議員的詢問並提出調整條文的建議。

其實,羅立文是明白人,也有意願在其職權範圍內協助修訂好新《土地法》。實際上,也是在立法會的全體會議上,他曾經說過,他現在是以司長的身份說話,只能是這樣說;但倘是作為個人他會有另一種說法,這證實他對新《土地法》的不盡完善條文確實是有看法。如果他的身份是議員(回歸前他曾被委任為議員),可能就比鄭安庭更「勇猛」。因為他不但是對新《土地法》的瑕疵身同感受,而且因為他是土地工程領域的專業人士,比鄭安庭的認識更深刻更深入更能一針見血。

但為何羅立文昨日卻又不願直接承擔此責任呢?因為這不是他的權限,權限在更高一層。更因為行政長官崔世安在《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完全沒有提及到是否修訂新《土地法》,而且在《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一八年法律提案項目》中,也沒有對新《土地法》進行修訂的規劃,他當然不能「僭越逾軌」。

不過,行政長官崔世安雖然在《施政報告》中,沒有提及修訂新《土地法》,但在就《施政報告》回答議員問題的環節,在回答鄭安庭的問題時,在強調政府收回批給土地的行為按《土地法》進行,符合本澳整體利益及居民利益,及待終審法院對「海一居」案件的訴訟作出終極裁決後,政府將嚴格執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並重申政府對「海一居」樓花買受人的利益保護政策的立場從來沒變,並努力尋求更多可行的辦法,希望在依法、尊重法治及考慮社會整體利益的接受程度的原則下,最大限度維護樓花買受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也表態說,以客觀態度看,從新《土地法》實施至今收到不少關於《土地法》實施過程的意見,政府會在法治範圍內進行分析研究。

現在的問題是:行政長官所說的「在法治範圍內進行分析研究」,是否有一個「時間表」。因為既然二零一八年的《施政報告》沒有提及,很可能就不會在二零一八年年進行及完成。而二零一九年是特區政府換屆年,屆時即使是被列入二零一九年的《施政報告》中,能否趕及在崔世安的第四任行政長官任內完成,也不無疑問。

尤其是值得注意的是,有相當數量的一批土地,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批出的,在第四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屆滿時,將陸續到了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給期也屆滿(其實這幾年已經有多幅土地遭遇此問題,並受到新《土地法》不分承批商是否歸責都一律宣布批地失效的困擾)。如果未能解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問題,可能會積累更多的「冤錯案」。倘在第四任內未能解決問題,就等於在客觀上,將這些燙手山芋留給下一任行政長官去「啃」,亦即官場上所說的「擊鼓傳花」。

去年七月間,中共中央在習近平主席主持下,制定並公佈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王岐山首先親自在《人民日報》二版頭條發表署名文章,用了近三千二百字的篇幅來解讀一千九百多字的《問責條例》。隨後,新華社、《人民日報》、中紀委官網分別發文《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終身問責擦亮問責利劍》、《〈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逐條解讀》,為《問責條例》進行輿論造勢。與此同時,各地的中共黨組織和部門也跟進學習,有些地區還馬上抓出了被問責的典型。中國問題專家認為,習近平推出《問責條例》是要對付中共前幾任「擊鼓傳花」留下的爛攤子——不定時「炸彈」。

對於面對失誤敢於承擔責任問題,習近平強調指出,「不謀私利才能謀根本、謀大利,才能不掩飾缺點、不迴避問題、不文過飾非。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出現失誤不可怕,可怕的是掩飾失誤、推卸責任,不能思其過、改其行。領導幹部不能有了成績都歸自己,出了問題就推給他人。隨著經濟轉型任務日益加重、社會治理難度不斷加大,在探索創新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失誤。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失誤,不能因怕丟面子而丟了裡子,不能用一個錯誤去掩蓋另一個錯誤,而應主動承認失誤、及時加以改正,把糾正失誤、總結教訓的過程作為成長進步的階梯。」

對於以良法促善治的議題,習近平也曾指出,「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當法律的制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他強調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因此,無論是行政長官,還是主管土地行政的工務運輸司長,都有必要抓緊尚有的兩年時間,在自己的任內妥善解決好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問題,不要把這個「燙手山芋」以「擊鼓傳花」的方式,留給下一屆特區政府。這是敢於擔當,勇於負責的應有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