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局介紹建築安衛法案 罰金倍增安督改為安管

【本報訊】勞工局昨日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委會勞資雙方介紹《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法案及其處罰制度。

勞工局長黃志雄會後表示,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完善施工安全標準;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包括增加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根據地盤人員多少而定,例如100至200人的地盤至少有一名安全主任、201至700人至少有兩名安全主任等。701人至 1,200人需要最少3名;1,201人以上最少有 4名。

安全主任需專職工作,持有准照。章程明確規定由專業技術員負責特定工序,包括起重機械、起重裝置、吊船、吊重升降機的測試及檢驗等。

章程規定完善處罰制度,包括調升現行處罰金額約五倍等;對未能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員及具資格人員訂定相應的處罰;增設中止准照的附加處罰,為期6個月至2年。

黃志雄表示,如有需要,局方會向勞資雙方會員講解,收集勞資意見。另外,今年1至10月,勞工局巡查了1,400多個地盤,合計3,000多次,罰款約為100多萬。

政府計劃修改建築業職安健條例,包括建議將現時的安全督導員制度改為全職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按照工地人數設立安全主任比例。

黃志雄稱,未來檢驗起重機械、起重裝置和吊重升降機等項目的人士,必須由已註冊的機電工程師負責;挖掘、拆卸工程和施工計劃,亦必須由註冊的土木工程師負責。

黃志雄稱,全澳有 1,200多人已獲安全督導員資格,他們將過渡註冊為安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