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法 應先理順澳府施政

自從南灣湖十多幅逾期未完成發展的土地被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收回,隨即引起地產業界和社會的關注。有輿論認為應該修改《土地法》,如果地皮是基於政府部門的效率問題而導致未能依期完成發展的,政府收回這些所謂「不可歸責」土地就不合理;也有意見認為,發展商藉故遲遲未開始發展項目,有囤積土地之嫌,不應放生。

固然,後者的言論可能有其道理,但是,如果任由《土地法》的爭議繼續下去,不但對澳門經濟和民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也不利於明年舉行的特首選舉和新一屆特區政府的組成。因此,現屆政府修改《土地法》,平息爭議,而非留待下屆政府去做,是應盡之義。

可是,特區政府卻出現了多次施政失誤,大大地削弱管治權威。近期有關修改《道路交通法》的諮詢被迫撤回,進一步削弱政府的管治信心和能力。因此,修改《土地法》之前,政府必須先營造一個合適的修法環境,令市民相信修改《土地法》並不是放生地產商,更不是官商勾結的表現,那麼,修法才可以水到渠成,政府也可回復行政主導的強勢。

改善施政,消減怨氣

特區政府如要啟動修改《土地法》程序,必須先營造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減少社會對政府的怨氣,令市民不會產生「條件反射式」的反對,這樣才可確保修改《土地法》工作不會重蹈《道路交通法》覆轍。

首先,特區政府應了解社會民意現狀,盡力紓解民怨。現時最深的民怨是房屋問題。特區政府可以利用「上車難」的住屋問題來為修改《土地法》開路。政府可以向社會表達這個訊息:修改《土地法》雖然會令一些逾期未完成發展的地皮得以放生,但同時也會令發展商繼續並加快興建進度,遠較政府收回土地再用一段時間來進行興建工程為佳,所以單位落成量可以在短時間內有所增加,有助解決住屋問題。特區政府應進一步表明,「不可歸責」土地重新得到發展之餘,發展商也須嚴格遵守相關規限。

再進一步,政府可以指出,之所以放生「不可歸責」土地,主要是讓業權人繼續他們的規劃項目,讓本來要受阻滯的發展項目得以盤活起來,既可增加住屋供應,又可令相關產業例如建築業得到更大的發展,使從業人員生計更得保障。

事實上,幾年前修改舊《土地法》時,特首和一些有識之士已察覺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礙於當時民意取向,以及政府急於修補「歐文龍貪污事件」揭示出來的土地批給法律漏洞,才同意繼續修法。到了今天,如崔世安可以撥亂反正,在他執政最後一年多通過修改《土地法》,重建行政主導,重建特首強勢管治,那麼對他個人、對政府,以至對整個社會,都是有利的。

消除官商勾結疑慮

特首崔世安自 2009 年上任以來,一直都被外界擔憂會繼續產生甚至強化官商勾結情況。可是,政府不但沒有做好工作去消除市民的擔憂,反而在泊車位問題、的士牌競投、增加違例泊車罰款等事項上,大大加重社會對官商勾結的擔憂。

特區政府應清楚地向社會表明,今次修改《土地法》,只是針對目前一些屬於「不可歸責」的土地,而一些已經被終審法院作出「終極判決」的土地,不屬於獲得放生的行列。只有這樣,社會才會對政府修改《土地法》背後的官商勾結疑慮得以減少。

特區政府亦應向社會表示,任何特區法律,隨著時間和社會發展,都有可能與社會脫節,妨礙經濟和民生發展,因此,政府有責任定期檢討包括《土地法》在內的特區法律,並於有需要時修改法律去符合社會。這是與時俱進、為民設想、為民謀利,而不是官商勾結、利益輸送。

按照筆者估計,如果特區政府能營造一個合適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來進行修改《土地法》程序,建制派立法議員,尤其是較早時期已要求修法的議員,應該會加以贊成,相信修改法案會以大比數通過。修改《土地法》,宜快不宜遲,政府應加快工作,爭取在立法會休會前完成全部審議程序,令持續多時的《土地法》爭議得以盡快告終。

(文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