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網絡安全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網絡經營者應查核及登記客戶的身份資料,針對生效前購買、無須預先提供身份資料的預付式SIM咭,網絡經營者須於法案生效後60日內向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若上述SIM咭用戶在被通知後的60日內不補交資料,不會被處罰,但網絡經營者將停止啟動該預付咭。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為促進澳門社會的網絡系統良好運作,確保網絡數據完整及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有必要對網絡安全進行立法,以防範資訊網絡的威脅。鑑於現行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為針對電腦及網絡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僅屬事後的刑事偵查措施。為規範網絡安全行政管理,特區政府經參考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遵照“保障市民安全、尊重個人隱私”的原則,並經諮詢業界及公眾的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網絡安全法》法律草案。
法案設立澳門特區的網絡安全體系,並規範其運作,旨在透過強化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網絡安全,維護福祉、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
法案建議成立屬決策機關的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同時定義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包括所有公共部門、機關及實體,以及運輸、電訊、銀行和保險、醫療衛生、水電供應等共 11個領域的機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有義務設立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負責人須在本澳居住,在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時,須通知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而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由在網絡安全方面具特別技術職權的公共實體組成,並由司法警察局統籌,職責主要包括管理及執行緊急事故應對措施。
法案又建議網絡經營者應查核及登記客戶的身份資料,生效前購買的無須預先提供身份資料的預付式SIM卡,網絡經營者須於法案生效後六十日內向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若上述SIM咭用戶在被通知後的60日內不補交資料,不會被處罰,但網絡經營者將停止啟動該預付咭。
此外,法案建議保存及提供網絡地址轉換紀錄,網絡經營者向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時,應將用戶私人內聯網地址與互聯網公共網絡位址的轉換紀錄保存一年。若營運者違反網絡安全義務,罰款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並設有附加處罰。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稱,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只會在發生網安事故的情況下,作流水式的監察,例如傳媒機構,無需記錄存取相關的新聞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