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達告訊報誹謗 法院判被告賠五萬

【本報訊】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誹謗案件在初級法院宣判,訊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刑事罪名不成立,但因違反民法典規定,須向保利達民事賠償合共 5萬元。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表示,第 1被告訊報總編輯李江的評論文章,影響了保利達洋行形象,但嚴重性未達到構成誹謗,亦看不到故意性,所以第 1被告,以及第 2被告訊報社長周仲屏刑事罪名不成立。

另外,保利達洋行循民事要求李江、周仲屏及訊報賠償。初級法院合議庭認為,李江的評論文章對保利達使用諸多負面字眼,部分內容亦偏離有關事實,發表文章前沒有求證,違反求真義務,以及民法典的善意原則,需要為文章對他人造成的負面影響負上相應賠償,作為社長的周仲屏亦需負連帶責任,判處 2名被告及訊報合共賠償 5萬元。

李江聽取判決之後,在法庭外向傳媒表示會上訴。傳媒工作者協會其後亦表示,尊重裁決但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