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法案旨在規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等至少 7名成員組成,每學年至少開 2次會議,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決定辦學方針等,並規定辦學實體本人或有關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可擔任校長。
教青局代局長梁慧琪補充,未來私校須按規定選出校董會,在法案生效起計,私校需要在 2個學校年度內設立校董會。本澳67間私立學校中,64間都有校董會,早前私校通則諮詢過程中,也有不少市民關注校董會。未來社會人士、專家、校友等也可加入校董會。
梁慶庭表示,法案亦規定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定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以保障學生的安全。通則同時訂定學校的自願中止或關閉、自動關閉和強制關閉的情況,並設定暫時行政介入制度,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保障學生利益。
法案對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作詳細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的款項。同時,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的規定,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的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的款項,並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倘有的強制徵收。
法案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青局可公開處罰決定。
法案並設過渡規定,現行第11/91/M號法律《澳門教育制度》有關不牟利學校的要件,繼續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運作的學校。法案生效前已獲發的學校執照繼續有效,且法案適用於生效之日仍待決的執照申請。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緊接的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
